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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1期

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方式:向开证行发出明确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或通过提交的单据来表示对修改的接受与否。但如果单据上的数据不能明确显示修改内容,该如何判断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信用证修改呢?如果修改中规定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而受益人拒绝修改,是否仍然应该向受益人收取修改费用呢?

案例回放

银行单证中心收到申请人A公司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要求对一笔项下尚未来单的新近开立的信用证延展装期和效期。延展效期时,由于占用授信额度等原因,除收取常规的修改手续费之外,还需按照开证金额的一定比例,额外增收修改费。由于该信用证开证金额较大,因此,展期产生了一笔可观的修改费用。依照申请人提交的修改申请书上“本笔修改费由受益人承担”的指示,银行单证中心在707报文末列入了此次修改将收取的具体金额,并注明由受益人承担。

一个月后,银行单证中心收到该笔信用证项下来单。出乎意料的是,来单并未超过修改前原证的效期,提单上的装运日也并未超过修改前的原证装期,且本次来单已经将信用证规定的所有货物装运完毕。由于该证既不允许分批装运,又未规定金额及数量的上下浮动,所以应该不会再有后续来单。此前,银行单证中心也未曾收到受益人对修改接受或拒绝的明确通知。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的交单可否视为受益人表明拒绝修改呢?如果受益人的确不接受修改,高额修改费用是否仍应该从受益人处收取呢?在额外占用授信额度的情况不复存在时,额外收取修改费的理由又是否合适?

根据UCP600第10条b款规定,修改一经开出,开证行便受其约束。因此从理论上讲,修改既然已发生,且列明了修改费用并明确由受益人承担,银行向受益人收取相关费用应顺理成章;即便受益人不愿承担,银行还可向申请人收取。但如果站在客户的角度,在受益人拒绝修改后银行仍向其收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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