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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银行保函的分批担保问题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1期

国际贸易实务中,机械设备和生产线一直是我国进口的主要产品。许多大型机器设备或生产线的结算都采用信用证。使用信用证结算时,为了满足进口商对于设备调试时长的需求,有时在跟单信用证项下会要求出口商提交质量保函,用来担保设备在一定期限内的调试要求。独立的信用证遵循UCP600,独立的保函遵循URDG758。当保函作为信用证项下要求提交的单据时,对于保函的审核,银行应特别加以关注。

案例背景

2017年5月26日,开证行开立一笔即期付款信用证,金额为EUR1736000,用于进口两套测力计系统。信用证禁止部分装运。

信用证分PART A和PART B两部分结算。付款方式具体如下:PART A (EUR1519000)为合同金额(EUR2170000)的70%,凭发票、提单等装运单据结算,交单期不迟于装运日后21天;PART B(EUR217000)为合同金额的10%,凭汇票、买卖双方签字的验收报告和受益人银行出具的尾款保函在信用证效期(2018-05-15)内交单结算。其中尾款保函要求担保10%(EUR217000)的合同金额,担保期限为验收报告后18个月。

2017年7月3日,开证行收到该笔信用证PART A项下到单,显示货物已全部装运。7月7日,开证行对PART A项下到单金额EUR1519000对外付款。

2018年1月12日,开证行收到PART B项下第一次到单,索汇金额为信用证规定的PART B的一半,即EUR108500。该金额也是受益人银行出具的尾款保函所担保的金额。6月25日,开证行收到PART B项下第二次到单,到单金额和所提交的银行保函金额均为余下的EUR108500。PART B项下两次到单所提交的验收报告,均只显示“装运的货物已被验收”,未提及具体的设备种类数量。

该案例涉及以下问题:在信用证已规定首尾款结算安排的情况下,信用证禁止部分装运的条款对尾款保函有何影响?尾款项下银行保函是否允许分批担保?当只收到PART B项下第一次到单时,开证行是否应对银行保函的金额不足提出不符点?

案例分析

保函在首尾款结算中的作用

银行保函是银行应客户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承诺文件,一旦保函申请人未按其与保函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将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银行保函作为信用证结算要求的单据多见于机械设备和生产线的买卖。由于安装调试期较长,货物发运后立即向进口方交单无法满足进口方对货物质量试运行期的时间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通常会选择以首尾款的方式结算。

如果因受信用证有效期的限制,首尾款结算仍无法覆盖贸易项下调试期时长时,为保护买方的权益,信用证会在尾款所需单据中要求提交由银行开立的保函,规定以一定比例的合同金额作为担保额,以调试运行期作为担保期限,用于担保信用证失效后可能的设备安装运行风险。

禁止部分装运对尾款保函的影响

信用证对部分装运的允许或禁止,主要针对货物发运层面,而尾款的担保主要针对银行偿付层面。一方面,从货物发运的角度,禁止部分装运的条款使申请人能同时从同一运输工具上取得全部货物,以满足其两套机器设备同时安装才能正常运行的需要。另一方面,从银行偿付的角度,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担保凭证。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而银行保函则是卖方以银行信用向买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担保。本案例中,PART B项下第一次交单,受益人银行仅担保了尾款金额的一半(EUR108500)。由于信用证禁止部分装运,假设两套机器设备存在运行时的配套关系,一旦一台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另一台也无法正常使用。此时买方对合同尾款金额进行索偿时,就会面临PART B第一次交单所提交的保函金额不足的风险。

根据URDG758第17条e款关于部分索赔多次索赔和索赔金额的规定,不相符的索赔包括“(1)索赔超过了保函项下可用的金额,或者(2)保函要求的任何支持声明或其他单据所表明的金额合计少于索赔的金额”。据此,从货物和索偿的角度,在禁止部分装运的情况下,针对尾款开立的保函,分批担保无异于保函的软条款,会给申请人在后续索赔中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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