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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相关方需谨慎对待信用证条款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1期

案例背景

2017年10月13日,国内某开证行开立了一笔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中含以下三个条款:

条款一:附加条款(47A):对于每次不符交单,将从款项中扣除50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的不符点费及相关电文费。

条款二:费用条款(71B):开证行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偿付费由受益人承担。

条款三:对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指示条款(78):仅当收到全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我行将按贵方指示付款。

10月16日,通知行发来电文,针对以上三个条款,提出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一:关于附加条款(47A)中的“相关电文费”,请按照标准实务列明该项费用的金额或费率。

问题二:此信用证未安排第三方银行偿付,我方不理解“偿付费”的来由。如果此费用系指开证行的偿付费由受益人承担,请按照标准实务列明该费用的金额或费率。

问题三:对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指示条款(78)中提到“仅当收到全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我行将按贵方指示付款”,请明确此表述不会排除UCP600第35条第二段规定的开证行责任。

案例分析

对于通知行提出的三个问题,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问题一:附加条款(47A)中 “相关电文费”是指哪些费用?

针对不符交单,相关电文费通常指发送拒付电文产生的电文费用,以及当交单行发电文询问扣费明细或对不符点提出质疑询问时,开证行回复电文所产生的电文费用。

在实务中,“相关电文费”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依据UCP600第16条a和c款拒绝承付,并给交单人发送拒付通知。而发送拒付通知产生的电文费,即为受益人需承担的相关电文费。

二是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依据UCP600第16条b款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实务中当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且开证行接受此放弃时,开证行会承付,同时在付款时扣除不符点费。若之后交单行发电文询问扣费明细及不符点信息,开证行回复电文告知详情,此时产生的电文费应由受益人承担。

三是当开证行按照上述两种情况行事后,交单行对于开证行在电文中列示的不符点存在疑问并进行反驳,开证行对此回复电文进行解释并最终证明不符点成立,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电文费亦应由受益人承担。

上述三种情况中,开证行发送电文所产生的费用,均系不符点“相关电文费”,按照信用证条款一的规定,该费用都可从付款中扣除。

参考国际商会第R441意见中的结论:“收取不符点费及相关费用并非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开证行不可依据其内部或往来银行的‘习惯做法’扣费。如果开证行意图从付款中扣除费用,信用证应明确指出将要扣除费用的金额或费率。”本案例中,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不符点费金额及费用承担方,而未明确列明相关电文费具体金额或费率,引起通知行的疑问,开证行有义务对旨意不清之处给予明确解释。

问题二:费用条款(71B)中,“偿付费”是指什么?

信用证业务中的“偿付”,通常有如下两种含义:(1)信用证特别指定第三方银行作为偿付行,依据UCP600第13条及URR725的相关规定,对指定银行的索偿进行偿付;(2)一般信用证下,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或保兑行)之后,开证行(或保兑行)对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本案例中信用证未规定指定银行(“索偿行”)向另一方(“偿付行”)获取偿付,即无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同时也未指定保兑行,因此该信用证费用条款中出现的偿付费应属于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时发生的付款手续费以及相关电文费用,通常在开证行向指定银行偿付时扣除。

国际商会在R656意见结论中指出:“信用证规定除与开立信用证相关的费用外,所有银行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如果开证行希望从付款的金额中扣除一定的费用,那么,信用证应该明确指出将要扣除费用的金额或费率,然后由受益人决定在承担如此费用的情况下是否要执行该信用证”。

本案例中信用证条款二明确规定,偿付费由受益人承担,则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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