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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视野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2期

国务院常务会议聚焦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并部署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以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同时会议还决定开展专项行动,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

会议指出,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解困,是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更多增加就业的重要举措。下一步,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做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一要拓宽融资渠道。将中期借贷便利合格担保品范围,从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扩至1000万元。从大型企业授信规模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二要激发金融机构内生动力,解决不愿贷、不敢贷问题。三要力争主要商业银行四季度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比一季度下降1个百分点,整治不合理的抽贷断贷,清理融资不必要的环节和附加费用,同时采取措施做好信贷风险防范。

为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会议决定抓紧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国办牵头督办,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审计部门要介入。凡有此类问题的都要建立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使金融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会议确定,一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以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为主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二是降低融资成本。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担保费率不高于省级机构费率水平。中央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奖补。三是实行风险分担,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银行不得因此减少实际放款数额。鼓励各地对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高、增长快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探索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可持续经营。

外汇局印发新《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6年6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新增“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股权”“债券通” “QDLP”“QDIE”等业务类型,该调整涉及B01表、B06表、H02表;二是在在部分报表中增加指标以满足新增数据需求;三是修改E01表表式,扩充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参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细化“交易代码”;四是进一步细分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和行业,将各表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五是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六是变更各表“填报机构”相关表述。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于11月7日印发,并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央行发布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11月9日,央行发布《2018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表示,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和针对性;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稳健的货币政策要保持中性,松紧适度,把好货币供给总闸门,在多目标中把握好综合平衡,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动态预调微调。

三部委联合发文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依法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二是鼓励运用其他市场工具为股份回购提供融资等支持;三是简化回购实施程序;四是引导完善公司治理安排。《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出炉

10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设定了产品管理人条件;二是明确了专项产品的投资范围;三是强调了专项产品的退出安排;四是制定了专项产品风险管控措施;五是明确该产品不纳入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

《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8年秋季)》对外发布

11月12日,商务部综合司和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联合发布了《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8年秋季)》。报告认为,当前国际市场需求较为稳定,国内进口需求稳步增长,中国外贸具备保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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