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识别国际货运代理“暗礁”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2期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连接货主与承运人的中间环节。其服务范围非常广泛,涉及进出口流程的方方面面,对保障货物顺利地进出口具有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自身的特点,也导致其难以规范,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因此,如何准确识别国际货运代理中的风险点,并选择合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就成为进出口贸易企业的一项必修课。

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特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总体来看,该行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繁杂、时效性强。货运代理业务几乎涵盖了进出口流程中的方方面面,包括代货主租船订舱、报关、报检、港口集运、集装箱拼箱装箱、仓储、内陆运输、货物投保等等。与此同时,货物进出口的时效性要求高,需要在预定的装卸期内装、卸货物上、下运输工具,及时完成报关、报检手续等。业务项目的繁杂性和较强的时效性,要求货运代理人必须专业、高效、谨慎尽职。

二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常身兼多重法律身份,容易导致双重代理、利益冲突等问题。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有两类情形:(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同时是货主和承运人代理人的双重代理。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接受船公司的委托,代为揽货,并以承运人代理人身份签发提单,又作为货主的代理人代为托运货物时,就构成了双重代理。此时一旦出现货损或运费纠纷,如何界定货运代理人的法律身份,以及货运代理人究竟代表谁的利益,成为首要问题。(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同时是买方和卖方代理人的双重代理。在FOB(Free on Board,离岸价)贸易条件下,买方(进口方)委托货运代理人租船订舱,并由其负责在装运港装货上船。出于方便考虑或者经买方推荐,卖方(出口方)往往也会委托同一个货运代理人处理合同货物在出口国的内陆运输、出口报关等相关事宜。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买卖双方出现利益冲突,该货运代理人将会处于被买卖双方同时施压的两难境地。

三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轻资产”特性明显。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准入较为宽松,注册资本普遍较低,竞争激烈,而日常现金流的来源又较为单一,以服务费收入为主。因此,一旦出现较大金额的货损纠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偿付能力往往不足。

四是业务链条中存在层层转委托的问题,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直观来看,货主将进出口货运代理业务委托给货代A,货代A又将其中一部分转委托给货代B,货代B可能会再转委托给货代C……以此类推形成层层转委托。货运代理业务的专业化、时效性特点决定了单独一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往往很难将报关、报检、运输、仓储等方面全部涵盖,因而转委托常常不可避免,由此也带来当事人环节的增加和货运代理业务链条的拉长,以及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代理关系的叠加。一旦出现问题,不同的货运代理人之间常常会互相推卸责任,从而会加大责任认定和货主维权的难度。

国际货运代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常见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有货损货差纠纷、货代费用纠纷、单证留置纠纷。货损货差纠纷是指货主因货物在货运代理人掌控期间发生了毁损、灭失或者数量短缺而向货运代理人索赔的纠纷;货代费用和单证留置则是两个相伴相生的纠纷,即当货主欠付费用时,货运代理企业常常会因此留置应返还给货主的单证。对于后一类纠纷的处理,目前国内的法律有如下规定:(1)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可以在货运代理合同中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如果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货运代理企业有权拒绝交付单证。(2)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进行上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时,货运代理企业可以留置除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以外的单证。如果货运代理人留置提单等运输单证,对于出口方来说,将面临无法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货款的风险和无法按时向国外买方交货的违约风险;对于进口方来说,则面临无法及时向承运人提货,从而产生高额滞期费的风险,以及无法按时向国内下游买方交付货物的违约风险。

在纠纷的归责原则方面,目前对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有着明确规定,而对除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之外的其他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归责原则,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会参照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规则确认)。一般的合同纠纷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合同一方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除外),而不管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货运代理人只有在对委托人损失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这一归责原则,进出口企业负有举证义务,需要证明相关货损货差发生在货运代理人责任期间,且该货运代理人对货损货差的发生存在过错。

在纠纷管辖权方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案由为海事海商纠纷下的“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无专属管辖要求,应当依据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合同有约定的遵循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下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诉货运代理企业赔偿损失,应当到货物进口或出口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起诉,无法自行选择,否则对方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耽误时间。如果是航空、铁路、公路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合同没有约定的,从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选择一个有利于己方的法院诉讼。

企业选择货运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准确识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身份

实务中,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从事两类业务,一类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一类是独立经营业务。其中,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相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独立经营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