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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中企在美合规经营难题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2期

我国企业在境外进行实体投资后,不但面临着市场竞争压力,还需要按照当地的企业合规要求运营,并打造企业的合规制度和文化;否则,可能因为违规对实体运营造成负面影响。然而,由于境外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的不同以及境外合规制度的庞杂,有些中国企业在企业合规事项上并不能一开始就找到正确的做法,往往是在承担了一定的合规成本后才逐步重视或者找到了正确的合规治理途径。本文以美国为例,分享中国企业在美经营中的合规管理思路、制度和具体相关措施。

高度重视  有备无患

中资企业在美国运营,企业高层一定要高度重视企业的合规工作。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合规并不是软性的规则,而是以法律法规 “高级形式”出现的硬性要求。比如在《美国联邦组织量刑指南》,就对有效合规体系做了明确要求。中国企业比较熟悉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又称《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也是美国合规管理法律化的一个实例。与此同时,中国在美企业应该明白,企业不合规运营的后果十分严重。因此,所有在美的中国企业都应慎重对待合规管理,特别是要杜绝侥幸心理,不能寄希望于监管部门“来不及”监管。

目前,美国采取了经济奖励措施来调动更广范围的力量监督不合规企业,导致不少不合规企业被举报。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举报人举报的企业不合规信息若属实,会得到一笔奖励金,金额约为该公司因违规受罚金额的10%—30%。可以想象,如此高额的奖励金制度肯定会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对于企业合规工作的关注和监督。而美国的律师事务所也倾向于代理此类诉讼案件,通过法院判决为消费者取得巨额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中资企业在合规管理上要摒弃狭隘的地域化观点,不要认为不在美国本土发生的事件就不需要遵守美国的相关合规要求。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为例。该法律旨在禁止贿赂外国官员和规范内控机制,并为此赋予了美国监管机构以较宽的域外管辖权。一般而言,该法律不仅适用于美国公司、美国个人(包括在海外为外国公司工作的美国个人),还适用于与美国有生意往来、业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甚至只要违法行为利用了美国的通讯体系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则违法行为即使发生在美国境外,违规企业也设在美国境外,还是会被纳入该法律的调整范围。而对于中国在美国经营的企业,此法律还适用于该公司的员工、董事、股东,以及与公司存在代理或委托关系的个人。

掌握合规诉求 按图索骥

由于美国是案例法系国家,所以无法用国内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去考虑美国企业的合规问题。比较高效的做法是,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不同,以行业内部的约束先确定合规要求,然后对照所有合规要求建立合规制度和措施。

首先要熟悉美国的双重法规框架。美国采取的是双重法规框架制度,一为联邦法规框架体系,二为州法律框架体系。所以企业必须优先考虑联邦监管部门、州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管要求及其技术规范。同时,对一些非监管部门但是对合规管理同样存在影响的机构及其文件,企业也必须熟稔于心,如所在行业的行业协会发布的一些自愿标准框架体系,检验和认证机构出具的一些认证要求等。在这些文件体系中,法律法规均需要强制实施,而协会等机构的标准是自愿执行,但需要注意,如果协会等机构的自愿标准被引入法规,也就需要被强制实施。

其次,企业在研究合规法律适用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法规适用范围涵盖哪些行业和细分行业。如《美国家具合规要求指引》就明确其适用范围仅为儿童家具、软垫家具和其他类型家具,不包含床垫、小块地毯和类似地毯的家具用品。

再者,企业要厘清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责关系。美国国会制定法律以后,各个监管机构会出台相应的法规来执行该法律。这些法规则是合规工作的主要依据。一个企业根据所在行业不同,可能会有多个监管部门分不同角度和模块进行合规监管。如金融企业,仅反洗钱合规工作就有可能与所在州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以及财政部金融执法局、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反洗钱金融特别组织等多家监管机构打交道。而家具领域的企业则可能需要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农业部、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监管部门,以及所在州的空气资源局、消费者事务部、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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