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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代收行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2期

出口托收结算方式依赖于企业间的商业信誉,出口商(委托人)收款依赖于境外进口商(受票人)的承诺付款。在某些不起眼的时刻,进出口商银行也往往能起到一些关键性的作用。进口商银行名义上虽由出口商银行指定并作为出口商银行在国外的代理,但在实际中,其一般为进口商的合作银行,偏向于维护进口商利益。而作为出口商利益代表的出口商银行,除按出口商指示办理托收外,还应警惕并及时发现进口商银行的一些小动作,甚或是直接损害出口商利益的做法,与其斗智斗勇,及时纠正进口商银行不合理的行为,防范由此给出口商(可能)带来的危害,维护出口商的正当利益。本文收集并分析了作为托收行遇到的代收行常见的不当行为,同时提出防范其行为风险的建议。

代收行擅自放单

案例回放

A银行客户委托向M国某银行客户办理出口托收,全套单据含正本全套货权提单,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 OF SHIPPER”,托收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寄单后受票人长期未付汇,托收行主动发报催收后,代收行也无消息反馈。

某日突然接到客户消息,称货物早已被境外客户提走,但其仍未收款。A银行发报询问代收行:货物据称已被受票人提走,但A银行及其客户均未收到款项,请核实单据是否还在代收行手上。代收行无回音;再发电报,仍无回音。据此,A银行初步判断代收行在未收款的情况下已擅自放单给境外进口商。

A银行再发电报:货物据称已被受票人提走,但A银行及客户均未收到款项,请速寄回全套单据供核验。如不寄单据,则请速付款。否则,贵行将需对委托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代收行回报称,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收货人已提走货物做检验。收货人将根据检验结果再考虑与委托人协商解决。A银行客户坚称,货物质量规格严格按合同发货,不存在质量问题。

案例分析

代收行应根据托收行面函指示凭付款放单,否则,应先征得委托人与托收行授权,不得擅自放单。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至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或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均不在代收行的处理范围内。代收行可向托收行转达受票人有关货物的意见或要求,但无权以货物质量为理由擅自放单给受票人提货,无论是为了检验还是其他目的。

综上,本案例中,代收行未及时回复托收行查询已为不妥。无论有何理由,包括货物需要检验,代收行未经付款即向受票人放单提货,都违反了其责任义务。而避重就轻,掩饰其擅自放单过错就更为不妥。

作为托收行,可从银行交涉层面与客户交涉层面,协助客户解决此难题。从银行交涉层面,托收行可向代收行发报,指出其未经同意擅自放单,违背了其指示与国际商会《跟单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更不应在托收行询问后一直试图掩盖、回避其已擅自放单的事实,并据此要求代收行承担因其擅自放单给托收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此迫使代收行督促境外客户尽快付款或与其合作客户协商解决方案。从客户交涉层面,可提示托收行客户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通知境外客户,指出其未按约定付款已违约;二是查实货物质量是否确实存在问题,并就此与境外客户交涉。就后者而言,如查实货物质量并无问题,应搜集相关证据并向外方展示,督促其付款;如查实货物质量有问题但非托收行客户原因(如运输过程中船方未妥善保管所造成的货损),可协助国外客户向第三方如船方或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让托收行客户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如查实货物质量为托收行客户方面的原因,则应与国外客户迅速磋商解决方案,争取外方谅解。

D/P远期托收代收行凭受票人书面承诺函放单

案例回放

B银行(托收行)收到多笔境外银行(代收行)来报,要求授权其凭借受票人的WRITTEN LETTER OF UNDERTAKING(书面承诺函)放单。某些代收行甚至直接告知,已经凭受票人书面承诺函放单。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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