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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对单据的保管和处理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2期

信用证项下单据,开证行欲承付当日,收到交单行拒绝开证行对其交单付款的电报。而申请人以货物早已到港,为避免再继续产生滞港费,坚决要求开证行在不征得交单行同意的情况下立即对单据进行承付放单。对此,开证行该如何处理,才能既同时满足交单行(即受益人)和申请人的意愿,有效维系客户关系,促进贸易顺利发展,又能做到始终遵循国际惯例,不使自己陷入潜在的风险之中?本文结合仁和国际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案,对单据处理和保管进行以下分析和论述。

案例背景

开证行开立提单日后90天远期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海运提单,受益人通过荷兰某银行交单。开证行在收到单据的第三个工作日欲承付相符交单时,收到交单行其“从受益人处知悉申请人已信用证外付款,要求撤销付款请求”的指示,但指示中并没有明确告知后续如何处理单据。

而申请人却坚持该笔交易并没有在信用证之外付款,因船早已到港并已产生滞港费,为避免产生更多滞港费,坚持开证行在当日不征得交单行同意的情况下,立即承付单据,并凭申请人偿付承诺放单给申请人立即办理提货。那么,在交单行要求取消索款请求但未对单据后续处理做出指示的情况下,开证行可否不征得交单行同意就对交单进行承付并放单给申请人?

案例分析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撤销付款请求的原因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发货后凭提交相符单据要求付款,申请人凭偿付开证行来换取单据提取货物,从而实现单据、货权及对价的转移,达到最终各自买卖收益的目的。实务中,极少有受益人在提交付款请求后又撤销该要求的。受益人在提交单据及付款请求后,又向开证行发出撤销付款请求,通常基于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撤销信用证项下交易。如果受益人因故想撤销与申请人的该笔交易,比如欲将货物转卖他人,或国际市场价格巨变,欲囤货待价而沽,或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原因等,可能会要求开证行撤销对该笔业务的承付,并要求退回单据。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笔者在实务中曾经遇到过因开证行所在国家发生战争,致使船只无法停靠进口国家港口,开证行也无法正常营业进行国际支付,以至于受益人通过交单行要求开证行取消付款请求,退回单据,另作其他打算。

情形2:不撤销交易,仅撤销付款请求。信用证交单业务代表的款项可能已经在信用证之外结算,故受益人要求撤销该笔交易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请求,以避免重复付款。

开证行可否不遵循受益人的指示处理业务及单据

信用证下的单据是受益人的“财产”,在单据所有权转移到开证行和申请人之前,单据的处理权利完全在受益人及或其代理——交单行一方。当受益人将单据提交到开证行并请求付款时,开证行必须对相符交单承付;相反,如果受益人要撤回单据,取消付款要求,开证行必须无条件服从受益人一方的指示,退回单据,不得违背。

如果开证行违背了受益人方指示,对单据进行了付款并放单给申请人,则可能会面临被受益人起诉的风险。因为,如果受益人取消付款要求的目的是为了退回单据,则其已经没有意愿从申请人处获得付款,而可能欲转卖他人以获取更高收益;而开证行的付款放单,实际上是硬将货物以低于受益人新预期的价格卖给了申请人。此时,开证行在可能面临法律诉讼风险的同时,还将面临金额敞口的风险。

因此,开证行不能违反交单人的指示来对单据进行承付放单。如若违背受益人的指示,必将引起纠纷,可能会因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关于信用证单据,尤其是拒付后单据的处理,国际商会有过许多意见,其核心要义是开证行必须按照国际惯例行事,对于交单人的指示不得违背。国际商会在其意见R540、R421中均明确指出:如果开证行违反了交单人/受益人的指示释放了单据,而此时受益人联系了另一买方,则开证行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责任和索赔。尽管国际商会上述案例是发生在拒付单据的不当处理上,但其结论同样适用于本文案例。就本文案例而言,开证行可以从服务贸易、服务客户的宗旨出发,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申请人,以便申请人能够及时与受益人沟通协商,或许能够重新达成新的协议。

开证行可否未经交单行同意凭申请人承付承诺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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