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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融资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2期

转口贸易指“一国或地区的居民从非居民那里购买货物,然后将货物销售给另外一非居民,但货物并没有进入或离开该居民所在的国家与地区”。这一定义强调了货物不进入居民所在国,一般是指企业作为中间商,与其他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转口贸易的形式

当前,转口贸易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传统的转口贸易模式。这种方式不经第三国中转,货物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二是以第三国为中转的转口贸易。中间商先将货物从生产国运抵第三国,择机再将货物从第三国出口至另一进口国。就后一种形式而言,随着贸易市场的发展和不断完善,所谓“第三国”已演变为保税监管区域或保税仓库等,实际并未真正报关。这种形式通常被称为“转卖”。而在形式演变的过程中,也催生了套利型转口贸易。

套利型转口贸易的出现有其必然的原因。一些外向型贸易企业为了生存,纷纷抛开主营贸易业务,转向转口贸易形式,通过构造虚假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资金套利,并将其作为获取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套利企业之所以会选择转口贸易进行贸易构造,是由转口贸易的特点决定的。简单来说,转口贸易双方的特殊性、运输的跨国性,以及其特殊的资金流特点,成为了构造贸易的温床。

套利型转口贸易分析

业务流程

A集团签订购销合同后,在境内B银行开立以新加坡C公司(上游卖家,与A集团为关联企业)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人民币远期跟单信用证,由境外D银行通知信用证。C公司发货取得仓单后,通过D银行交单,B银行在对D银行提交的发票、仓单等信用证要求单证审核无误后,对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进行承兑。至此,B银行原本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转变为一种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责任。C公司凭B银行发出的承兑电在境外融资。A集团将仓单寄至香港E公司(下游买家,与A集团为关联企业)后完成跨境收款,180天后于信用证到期日向新加坡C公司支付货款。

业务特点

货物流转缺乏强有力的贸易单证支撑。A集团提交的多为境外仓单和空运提单,较少提供海运提单,且境外仓单难以核实真伪,货物流转的载体单证相对单薄。

利用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实现“先收后支”。远期信用证延长了对外付款时间,实际资金结算顺序为,先以电汇形式完成跨境收款,再在信用证承兑到期时付款,跨境资金流向顺序是“先收后支”,资金收付周期即信用证融资期限。

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加上缺乏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等官方资料证明,从而为企业造假提供了可能性。

跨境套利交易动机

融资意图明显。A集团办理的人民币转口贸易,资金收付超过正常商品流转周期、交易对手长期稳定,具有鲜明的贸易融资特征。A集团最大化使用银行资金和授信额度,以缴存保证金和信贷授信组合的形式完成信用证质押操作,开立180 天的信用证。A集团以上述非完全保证金开证,间接撬动了境内银行信贷资金,为其境外市场融资操作打通了融资渠道,实现了该集团对境内、境外市场融资的统筹管理。

套利动机驱使。关联交易使A集团资金链得以延伸,而“先收后支”资金流动模式则为其跨境套利提供了资金基础,上述特征表现出较强的资金占用偏好和较长的交易周期,与跨境融资套利的特征基本吻合。从利差套利看,质押的全额保证金因远期信用证延迟支付可获取利息收益,当境外融资利率低于全额保证金存款利率时,关联公司境外融资可间接实现境内保证金存款利率与境外融资利率之差形成的收益。以信用证到期释放的保证金完成对外支付,可实现对开证资金的最大化使用。

套利型转口贸易的危害

助长企业违规套取资金

在境内融资难度大、成本高的背景下,企业利用虚假转口贸易, 通过货权凭证买卖或货权境内外转手,取得低成本融入资金。在这种条件下,企业一般只需要交付货款总额20%—30%的保证金即可向上游客户开出信用证取得物权凭证;再以全额即期收款方式,通过转口贸易转卖物权凭证取得资金。利用这种方法,企业可多次进行转口贸易并循环操作,实现境内企业反复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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