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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境外债权微观监管框架研究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3期

近年来,境外债权业务逐渐成为涉外主体摆布跨境资金、规避政策监管、实现跨境套利的主要渠道。当前,针对各类境外债权业务尚未实现全口径统计,也未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鉴此,有必要探讨如何搭建境内机构境外债权微观监管框架。

境内机构境外债权的内涵

境外债权是指基于国际收支口径,居民依据合同等契约或法律规定相对于非居民而形成的索付权利,反映在会计报表的资产方。从交易背景和产生形态角度,境外债权可分为契约型境外债权、派生型境外债权以及或有型境外债权三类 (本文主要以《诠释国际收支统计新标准》(2015)作为境外债权业务分类的依据,该新标准对国际收支各项目及相关概念的具体含义和统计分析方法做了详细阐述)。其中,契约型境外债权即债权人与境外债务人通过直接签订合同或协议形成的对外债权,包括跨境存款、贷款和债券投资等;派生型境外债权是由于贸易等项下实际资金融通需求而产生的境外债权,包括贸易融资、贸易信贷和各类其他应收款等;或有型境外债权是因担保关系形成的或有跨境追索权利,包括跨境担保项下内保外贷及外保内贷业务。

境外债权所涉的交易主体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其中:银行对外债权的交易主体包括境内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具体业务类型包括涉及契约型债权类的存款、贷款和债券投资,涉及派生型债权类的贸易融资和其他应收款,以及涉及或有型债权类的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等共7细类境外债权;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债权的交易主体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体业务包括涉及契约型债权类的贷款和债券投资,涉及派生型债权类的其他应收款,以及涉及或有型债权类的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等共5细类境外债权;企业对外债权的交易主体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具体业务包括涉及契约型债权类的存款、贷款和债券投资,涉及派生型债权类的贸易信贷和其他应收款,以及涉及或有型债权类的内保外贷等共6细类境外债权。

对境内机构境外债权微观监管存在的问题

未建立涵盖各种境外债权类型的总量管理模式。对银行、非金融机构境外债权以及企业境外放款以外的其他境外债权,均未纳入总量管理。这不利于对境外债权进行总量控制。如或有型债权相关主体可能通过先期大量签约、后期集中履约的途径实现资金的顺周期流动,导致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部分企业可以通过超长期限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在境外放款监管框架之外实现对境外企业的资金融通。

现有管理政策约束能力不足。一是或有型境外债权与境外放款业务间存在监管“缝隙”。如内保外贷业务对担保额度和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无硬性要求,担保人可凭外汇局出具的担保登记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履约购付汇,事后再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尽管境外放款业务对额度及股权关系存在明确要求,但在登记时,因担保履约导致的对外债权关系已经产生,无法对该业务进行实际约束,为企业违规套利、变相境外放款提供了渠道。二是由于外汇政策对境外放款的汇回并无硬性要求,也等同于债务存在豁免可能,增加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放款资金异常流动的监管难度。三是对境外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及境外放款资金用途无明确要求,易导致虚假投资或借境外放款实现变相担保履约。

对境外债权的监管手段缺失。一是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机制未实现对所有境外债权类型的全口径统计。如对企业境外存款尚无有效统计监测手段,无法评估该类境外债权的规模和风险。二是大量履约后的境外债权未登记,导致部分有境外债权的企业能够利用资本项目系统登记数据的缺失,在未清偿前转到另一家银行办理新的内保外贷业务,使约束政策无法落实。三是缺乏有效审核监督机制及约束手段,业务真实性与合规性难以保证,易形成大量隐性债权,加大资金违规流动的风险。

未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一是除企业境外放款外,对其他境外债权业务在本外币政策上缺乏协调,不利于统筹开展监管。二是在担保币种及主债务币种均是人民币的情况下,部分主体并未执行外汇局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将部分不能以外币形式办理的跨境担保,转而通过人民币跨境担保方式操作。三是企业发生的以人民币报关和结算的跨境贸易,不需进行贸易信贷报告,但是其收支数据和货物流数据会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并影响企业的总量指标。

境内机构境外债权微观监管框架

境外债权管理应与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稳妥有序推进相适应,在严防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同时,支持有实需的资本合规流动。其具体目标有二:一是确保业务合规性。应通过数量调控、微观主体监管等多种手段,提升境外债权主体的合规意识,确保业务合规办理,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二是支持企业实际需求。在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引导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进行财务安排,支持企业的真实合规需求。

强化对境外债权主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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