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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A885案例看信用证审单标准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3期

从事信用证审单业务的人都知道,根据国际惯例,银行审单遵循的是“表面相符”原则。在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14条A款关于 “The issuing bank must examine a presentation to determine,on the basis of the documents alone,whether or not the documents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constitu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开证行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的规定中,有两个关键词:“on the basis of the documents alone(仅基于单据本身)”和“on their face(表面审核)”。但这两个审单要点应如何把握?到底应该是机械的镜像相符,还是实质性的内容相符?让我们从ICC(国际商会)最新公布的TA885号案例的官方意见中去找找答案。

案例简介

信用证显示场次如下:

44F: Port of Discharge: Mundra Port,India

44B: 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 ICD Moradabad India

对运输单据的要求如下:“Full set 3/3 original shipped clean on board ocean shipping company’s bill of lading made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or made out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applicant.(全套3/3正本海运船公司提单,不记名指示抬头,或凭开证行指示抬头,空白背书,标明“运费预付”,通知申请人。)”

贸易术语为:CIF Mundra Port,India

正本信用证G条款规定:任何单据均不得显示除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随后的信用证修改删除了G条款。

提交的提单显示如下:

Port of Discharge: Mundra Port,India

Place of Delivery: ICD Moradabad India

提单同时还显示了以下条款:“Inland haulage charges from Mundra seaport to ICD Moradabad are to buyer’s account. Empty container to return to ICD TKD on consignee’s risk & account.”(从Mundra 海港到ICD Moradabad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空集装箱归还至ICD TKD,相关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开证行拒付,理由是:“Bill of lading states that empty containers to return to ICD TKD on consignee’s risk and account whereas LC states no such condition(提单显示空集装箱归还至ICD TKD的相关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而信用证并没有规定这样的条件).”

这其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开证行的拒付成立吗?二是如果信用证的G条款没有删除,拒付是否成立?

分析与结论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ICD TKD的含义。ICD的英文全称是INLAND CLEARANCE DEPOT,即内陆验关货运站。印度首都新德里是一个内河城市,有两个内河港口,一个是P港(PATPARGUNJ),另一个是T港(TUGHLAKABAD)。TCD即新德里的TUGHLAKABA港,ICD TKD就是新德里T港的内陆验关货运站。

从提交的海运提单可以看出,货物从装货港运到卸货港Mundra海港后,转运至内陆河港城市Moradabad的验关货运站(ICD Moradabad),提单表面条款要求从卸货港Mundra到交货地Moradabad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并要求收货人负责将空集装箱归还到新德里T港的内陆验关货运站(ICD TKD,距离Moradabad 约160公里),归还空集装箱的相关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第一个问题:开证行的拒付成立吗

对这个问题没有争议,拒付不成立。尽管信用证正本中的G条款规定任何单据均不得显示除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但随后的信用证修改删除了G条款。根据UCP600第26条C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运输单据可以显示以印戳或其他方式表示的运费之外的费用。归还空集装箱的费用适用于本条款,属于UCP600允许的范围之内,所以开证行以此拒付没有依据,拒付不成立。

第二个问题:如果信用证的G条款没有删除,拒付是否成立

这个问题争议就大了。对此,ICC前后两版的意见也是截然不同。

第一版的意见认为,既然信用证的G条款没有删除,那么信用证正本关于任何单据均不得显示除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的条款有效,要求收货人将空集装箱归还到一个远离交货地的地方并承担相关费用,属于信用证规定的不可接受的范畴,运输单据不符,开证行拒付成立。

有人可能会援引ISBP E27条来反驳ICC的观点。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运费以外的费用不可接受,提单提到可能加收的费用,例如迟还集装箱的费用(detention costs),不属于显示运费以外的额外费用。但仔细分析,ISBP该条的规定并不适用本案例的情况。本案例中提单要求收货人将集装箱归还到距最终交货地160公里以外的新德里并承担相关的风险和费用,并不是要求收货人支付迟还集装箱的费用。所以,援引ISBP这个条款并不能推翻ICC的结论。

如果遵照“表面相符”的审单原则,ICC的这个结论好像并没有任何问题。既然信用证规定单据不得显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而提单上又准确无误地显示了由收货人承担的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那么银行拒付好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应该受到UCP600的保护。然而,结果并非如此。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由于多个国家银行委员会投票反对,表达了不同意见,并导致ICC最终彻底否定了第一版的意见。在修改公布的第二版(TA885rev)意见中,ICC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认为即使信用证的G条款没有删除,拒付仍然不成立。ICC将第二版的意见确定为最终意见,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正式公布。

ICC是如何得出与第一版完全不同的修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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