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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修改时与通知行无密押的问题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3期

实务中,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密押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为开证行或者通知行一方主动解除;二是因为通知行的BIC(Business Identifier Code)商业识别代码取消,不再使用。因此,当遇到修改时与通知行无密押的情况时,开证行首先应该明确密押解除的原因,再遵循惯例的规定和精神,合理谨慎地选择新的通知路径,以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地收到信用证的修改,以及信用证交易流程的顺利、通畅和业务记录的完整、准确。

案情经过

按照UCP600第9条d款规定,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但是,如果开证行在修改信用证时发现与通知行没有密押关系了,该如何处理才比较规范和稳妥呢?下面这个案例也许会给大家一些启示和借鉴。

开证行C银行于2017年7月开立一笔信用证,通知行为意大利A银行。2018年6月,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延长最迟装运日,此时开证行发现与通知行已经没有密押关系了,但是并不了解取消密押的原因。之后,申请人从受益人那里了解到,原通知行已经被另一家意大利的B银行收购。据此,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将修改发送给了B银行。

发出修改后的第二天,开证行意外地收到来自意大利D银行的799报文,表示前一天发送的修改中21栏位的号码不是其业务编号,因此无法继续处理该笔业务,请求开证行调查并回复。开证行随后发电报给B银行,罗列了该笔信用证的基本信息,包括开立日期、金额、币种、效期、申请人、受益人以及原通知行,并解释了向其发送修改的原因。开证行同时表示,对于收到D银行的询问非常意外和不解,因此请求B银行回复以下问题:(1)为何将修改转通知给了D银行;(2)是否能够直接将修改通知受益人。两天后,B银行发来MT730,表示已经将修改通知受益人,并请开证行在今后引用其新的业务编号。开证行随后请求D银行关闭业务,但是迟迟没有得到答复,猜测其可能也从B银行处得到了相似的指示。至此,该笔因与通知行无密押关系导致的修改通知困境得到了妥善解决。

案例分析

问题一:开证行将修改发送给B银行是否符合惯例?

前文提到,按照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修改必须经由原先的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进行通知。对此,起草工作组的评论是:该条款保证的不仅是对信用证的通知,而且包括对任何相关的修改的通知,各方之间的联系链(chain of communication)能够得以保持。由此可知,该条款设置的目的,是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地收到信用证的修改,以及信用证交易流程的顺利、通畅和业务记录的完整、准确。

开证行后来从B银行的网站上了解到,2017年6月26日,也就是在该笔信用证发出前不久,B银行宣布同意收购A银行的部分优良资产和负债,而其剩余部分则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验证了受益人提供的信息确有其事。此外,开证行在BIC地址簿中查询不到A银行的BIC,表明A银行已经在SWIFT网络中注销。因此,开证行确定A银行已不能继续通知该笔信用证,即无法将修改发送给A银行,也无需通过其他银行转通知给A银行,而只能另行选择新的通知行。鉴于受益人给申请人的指示是选择B银行作为新的通知行,以及B银行已经部分收购A银行的事实,开证行认为B银行能够代替A银行继续履行通知义务。此外,该笔信用证尚未到单,加之又是第一次修改,业务记录简单明了,即使B银行不能找到原有记录,也不会对该笔交易的后续进行产生较大的影响。综上,开证行选择由B银行通知该笔修改是谨慎且较为稳妥的做法,也符合UCP600第9条d款设置的初衷。

问题二:B银行将修改转通知给D银行是否符合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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