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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宁波离岸金融发展的构想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3期

离岸金融因其国际化、自由化特点,成为服务开放型经济升级转型、推动国内金融改革创新的有效工具。宁波离岸金融业务是我国离岸金融发展的一个缩影,但目前总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表现在服务主体相对较少、服务对象相对单一、离岸金融产品相对传统等方面。为进一步促进离岸金融发展,本文在深入分析离岸金融发展缓慢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宁波离岸金融发展的构想。

离岸金融发展缓慢的原因

一是缺乏推进离岸金融业务开放的顶层设计。离岸金融业务由于与在岸业务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管理部门制定明确的专项法律法规。但目前我国离岸金融业务政策边界不清晰,相关法规、监管主体和工作职责一直没有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更新与调整,现行的管理办法仍是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在经历了离岸银行的叫停与复办、2003年的银监分设、2009年外汇局推出NRA账户等变化后,1997年的法规已经滞后于离岸金融的实践。顶层设计的缺位,导致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发展步骤缺乏统一的安排和部署,限制了离岸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目前针对离岸证券、离岸保险及离岸基金等业务的政策,一直处于空白。

二是缺乏对离岸金融以法规形式明确下来的优惠制度框架。我国离岸金融发展过程中配套措施相对薄弱。首先,未豁免NRA账户存款准备金。世界上各类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存款均实施豁免存款准备金的措施,以保证金融机构以更为优惠的价格吸引离岸资金并最大限度地运用其吸存的资金。长期以来,我国仅四家有离岸业务牌照的银行吸收离岸存款可免交存款准备金,而对于更多银行更广义上的离岸金融业务,即大规模的NRA账户存款而言,则需按照规定缴纳5%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其次,在NRA账户的结汇、离岸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抵补等方面,也存在一定限制性管理措施。再次,税收、保密等配套政策滞后。我国一直没有对离岸业务作专门的税收规定,目前银行NRA账户开展的离岸业务,按照6%征收增值税、25%征收所得税,与在岸业务在税收上没有区别。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离岸账户的保密方面,包括信息披露、冻结、扣划、泄密处罚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影响了离岸客户对中资银行离岸业务的信心。

发展离岸金融的基本原则

离岸金融发展应按照习近平主席对自贸区建设“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要求为指导,选择个别地区作为离岸金融改革试验区,推出一系列契合离岸金融发展的制度创新:以建立适用于离岸金融发展的特殊外汇账户体系为核心,构建“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体制;同时推出税收优惠,为离岸金融发展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笔者认为,发展离岸金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边界清晰。选择特定区域作为离岸金融改革试验区,允许区内企业开立特殊类型离岸账户(Special Non-Resident Account,以下简称“S-NRA”),并以S-NRA账户体系作为离岸及在岸业务的管理边界,实现“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S-NRA账户与境外(含NRA账户、OSA账户)之间的“一线”交易完全自由,S-NRA账户与境内的“二线”交易则纳入现行外汇金融管理框架。

二是高度自由。实现离岸资金的自由流动及自由汇兑,允许S-NRA账户与境外的“一线”交易资金全面开展各类离岸金融业务,同时允许S-NRA账户体系内的本外币之间实现自由汇兑。经外汇局批准,S-NRA账户与境内的“二线”交易资金可在一定额度内跨境自由摆布。

三是风险可控。实施离岸金融持牌经营管理,注册于离岸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各类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应通过申请获得离岸金融经营许可。构建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同时预留政策调整空间,确保在宏观外汇市场出现失衡时风险可控。

四是监管留痕。“一线”“二线”的所有交易要做到业务留痕,便于监管部门掌握离岸金融“反恐、反洗钱、反避税”等方面的风险因素,以及时采取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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