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释疑转让信用证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期

转让信用证的产生是为了满足基础合同项下各方的需求:进口商借助银行信用购买到所需的货物或服务,中间商在不占用授信额度或资金的前提下,通过提供服务获取中间差价,生产商则能够加速货物流转与销售。这种中间商贸易模式的存在,使得转让证越来越受到青睐,但也带来了操作中的各种问题。本文结合业务实践,对转让证操作中常见的几类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与分析。

关于转让信用证撤证

M银行收到以企业H为第二受益人的MT720报文,在效期内,转让行发来报文“AT THE REQUEST OF 1ST BENEFICIARY,WE CANCEL THE ABOVE MENTIONED MT720,PLS OBTAIN THE CONSENT OF THE 2ND BENEFICIARY AND CONFIRM US BY RETURNED AUTHENTICATED SWIFT”(应第一受益人的请求,我们取消了上述MT720报文,请贵行取得第二受益人同意,并以加押报文形式回复我行)。M银行迅速将此报通知给第二受益人,数日后得到其同意撤证的书面说明。M银行据此反馈第一通知行,并做销卷处理。

本案中,转让行明示应第一受益人要求取消MT720,如果第二受益人不同意撤证,信用证是否仍可兑用?

笔者认为,转让行先行应第一受益人要求撤销转让证母证,再通知第二受益人进行撤证确认的行为,其依据可能是UCP600 ART38 e款: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种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件。本案的转让行在其转让的子证47A场明确表明,第一受益人保留拒绝我行将母证修改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转让行在收到开证行撤证申请的前提下,向第二受益人征询确认撤销子证,可将母证撤销视为一次特殊信用证修改。如此,转让行的上述行为在逻辑上就符合UCP600 ART38 e款和子证47A的相关规定。

再来看UCP600 ART10 a款关于信用证修改的规定:“除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除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的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而ART38 f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其中一名或者多名第二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拒绝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接受者而言,该已转让信用证即被相应修改,而对拒绝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该信用证则未被修改。可见转让信用证中对修改的规定是对信用证不可撤销的本质特征的重新演绎与说明。惯例虽然赋予第一受益人保留是否将转让证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应以不影响第二受益人权益为前提。如果仅仅支取价差的第一受益人“任性”地同意撤销信用证,而为执行信用证正在积极购买原材料、加工生产、检验发货的第二受益人全然不知情进而蒙受损失,这显然不合常理,且违背了转让信用证的设计初衷。

ICC R485的结论对此也进行了重申:如果第一受益人收到了开证行要求减额或撤证的请求,在没有得到第二受益人同意之前,第一受益人同意减额或撤销的请求不可执行。此不可执行意味着,即便是第一受益人同意撤销信用证,转让行也不应将该意思传达给开证行,从而使修改产生效力。但是,即便修改对第二受益人极为不利,UCP也并没有赋予转让行权利要求第一受益人拒绝修改,或者拒绝第一受益人对修改的接受。转让行可以劝导,但无权要求这样做。因此,当第一受益人在转让证子证上明确保留了不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时,若其同意撤证请求,该修改即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二受益人仍按可执行信用证进行备货发货而遭受了损失,则只能采取适用的法律,而无法在现有的UCP600框架下得到解决。

综上,作为审慎的转让行,在受理开证行的撤证请求时,应在得到第一受益人的书面确认撤证的请求后,向第二受益人发送撤证请求,待其确认后,再对开证行发送同意撤证的指令,方为万全之策。

关于信用证转让条款

M银行收到开证行发送的MT700可转让信用证报文,数日后接到受益人B客户的书面申请,要求M银行对信用证进行转让。M银行在审查MT700时发现,此信用证含有向第三方银行索偿的信息,且对费用的描述为“ALL CHARGES OUTSIDE OF JAPAN AER FOR THE BENE'S ACCOUNT”(日本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第一受益人在书面申请中除了对金额和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