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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直接交单的是是非非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期

UCP600允许受益人在信用证结算项下,不通过指定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由于和常规的通过指定银行交单有诸多不同,当开证行收到此类直接交单时,会面临一系列的操作风险和实务难题。对此,开证行应分析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思考应对方法,以保障开证行和申请人的利益。

案例回顾

2017年1月19日,开证行C银行收到一套寄自美国的单据,单据显示了C银行所开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也标注了正确的信用证号码,但缺少银行面函。随附单据中有一张银行抬头的名片(以下称“E银行”)。显示,该行为受益人的账户行。由此可初步判断是受益人直接交单。当日,开证行即通知申请人相关事宜,请其配合尽快联系受益人,确认交单信息。

1月21日,经审核该套单据无不符点,而申请人始终称和受益人在联系中。为尽快和受益人取得联系,开证行开始寻求其他方法。

1月22日,因与E银行无密押关系,开证行根据名片信息向E银行发送电子邮件,希望E银行能提供包括业务编号、汇款路径等信息在内的银行面函;开证行同时向信用证的通知行发送了MT799,请其向E银行转递电文。

1月29日,开证行终于收到E银行的回复邮件,称其已与另一家银行合并,并附上了其制作的银行面函,但上面仍只有受益人的账户信息,未含银行汇款路径等要素。1月30日,经双方再次邮件沟通,并在开证行的明确指示下,E银行终于制作完成了正确的面函,经邮件发送至开证行。2月2日,开证行收到E银行邮寄的正本面函,并于当日完成到单步骤。

2月9日,开证行付款。至此,受益人直接交单事件顺利解决。

案例分析

受益人是否可以直接交单至开证行

首先来看UCP对于交单的定义。按照UCP600第2条的规定,交单是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者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交单人则是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再结合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诺,可以得出结论:受益人可直接交单至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交单者也不仅限于银行。

那么,受益人直接交单有哪些特征呢?相较通过银行交单,受益人直接交单一般有以下特征:寄单人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交单代理(如船代、物流公司等),此类交单尤以美国的受益人居多;交单不会随附银行面函,会在发票上列示受益人的开户行、账号等汇款信息。

最后分析一下受益人直接交单的原因。信用证项下通过银行交单是通常的做法,为何受益人仍要径直向开证行交单?一是可能单据有不符点,但受益人与申请人熟识,并不担心会遭拒付;二是为了减少单据处理的中间环节和通过交单行产生的费用;三是单据尚在交单行处理中而货物已达卸货港,受益人为避免滞港费用,而选择直接交单。

受益人直接交单下开证行会面临哪些风险

一是无法核实受益人信息和交单真实性。根据UCP600第十四条a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银行审核交单仅基于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因此从理论上说,开证行并无核实交单真实性的义务。同时,受益人往往和开证行不在一个国家、城市,一般也未在开证行开户,因此受益人的身份、账户行等信息无法直接核实。然而,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直接当事人,承担在单证一致下付款的义务,真实性不明的交单会对此构成风险。必要时,开证行应核查单据的真实性,尤其是提单等物权凭证。

二是难以直接付款或拒付。由于部分受益人的开户行与开证行并无代理行关系,开证行如何付款就成为难题。如果开证行按受益人指示,通过客户间汇款的方式,即MT103报文来汇划款项,款项可能因缺少银行业务编号,导致业务性质不匹配而被退回。实务中也确实出现过此类情况。如果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在拒付时同样棘手。受益人直接交单,按理拒付电报应发送给受益人,但显然不可行。那么除了电报,又该选择传真、邮件、快递,还是电话呢?若受益人未在单据上提供准确而详细的信息,这些方式也都难以操作。

三是可能导致重复交单。即便开证行完成对直接交单的付款,仍有可能面临第二套单据被重复提交至交单行的风险。由于直接交单时一般不随附信用证正本,因此受益人有可能将另一套伪造的单据提交至指定银行获得融资,而后单据被寄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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