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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类大宗商品国际信用证解析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2期

国际信用证是原油进口贸易中的重要结算方式。对于油品类大宗商品而言,基于其自身特点及其交易的特殊性,其进口信用证大多具备特殊的定价机制及复杂繁琐的条款。对此,银行从业人员须加强相关研究学习,防范操作风险。本文将从定价机制、单据条款、风险防范方面,对油品类大宗商品国际信用证在实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定价机制

(1)价格计算。国际上油品类大宗商品买卖常采用行业特有的定价机制。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买卖双方一般不使用固定报价,而是采取浮动计价方式作为定价公式:交易价格=基准价格±贴水。其中,基准价格一般采用基准油品在计价期内机构估价的平均价。我国进口油品的交易价格,通常以新加坡普氏平均价为基准,以装船期前后数日为计价期计算出的平均价作为基准价格;贴水的幅度则根据交易油品与基准油品的品质差别、加工收益、市场流动性和交易计价期的不同决定。

(2)术语解释。在国际油品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在基础交易合同中有点价、转月的约定。点价,为期货行业交易术语,又称作价,是指以某月份的期货价格为计价基础,再以期货价格加上或减去双方协商同意的升贴水来确定双方现货商品价格的交易方式。转月,也是期货行业的交易术语,指由一个期货合约转为另一个期货合约,或称“移仓换月”。油品交易中的转月,指交易双方在基础合同中约定,买方可选择合同中约定的某几个指定月份基准价计算的油品价格执行结算。在油品交易中,转月与点价可组合出现。因为从基础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实际付款时点,时间较长,而油品价格又波动频繁,为满足交易双方的需要,通常在基础交易合同中,买卖双方会对转月和点价做出约定。买方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对市场价格的判断,通过点价方式,选取交易商品执行某一指定月份的期货价格而计算出的价格作为结算价。

(3)二次结算。因石油类商品多采取浮动计价方式,且市场价格波动频繁,石油类商品交易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通常涉及二次结算,分为临时支款部分和最终支款部分。在信用证中通常分为A、B两部分用于支款:A部分根据临时价格计算总货值,B部分则为价格调整后的货值差额部分。

(4)风险防范。油品类大宗商品的定价方式及价格调整条款可能使开证行面临开证金额敞口风险。因油品类大宗商品价格通常采取浮动计价方式,当国际油价上升时,信用证对应交易标的油品总价随之增加,可能导致货物价值超过开证总金额。为防范授信敞口扩大的风险,建议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添加“支款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的规定,相应应尽量避免出现“信用证金额根据价格条款自动增减,无需另行修改”的条款。开证申请人为使信用证金额可以覆盖油品最终交易价值,通常情况下,申请开证的金额(含溢短装后),会在总金额的基础上再上浮10%—20%,以满足结算的需求。

单据条款

在国际油品交易中,因单笔交易金额高,通常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被多次转手,正本提单的传递效率往往不能满足信用证交单、提货时间的要求。为解决正本提单的流转与交单、提货时间要求矛盾的问题,LOI(LETTER OF INDEMNITY,提货担保)与WOT(WARRANTY OF TITLE,保函)作为信用证中正本提单的替代品被广泛应用。

为保障申请人权益,根据申请人与受益人的约定,通常情况下,LOI与WOT均采用固定条款格式,基本涉及内容主要包括:(1)受益人保证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受益人有权处置货物和单据;(3)所述货物已按基础合同约定运输转交至买方;(4)申请人在受益人违约情况下无条件获取补偿损失的权利;(5)单据所受法律管辖的范围。

在实务中,LOI与WOT的应用存在差别(见下表)。

单据

价格条款

货物计量

单据功能

付款起算日

LOI

CIF/C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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