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一则反拒付案的台前幕后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3-4期

拒付背景

印度U银行受其客户A公司的委托,向国内B公司开立一笔即期信用证,M银行为通知行。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不得由货运代理出具。

B公司按照信用证规定发运了货物,并在交单期内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提交至M银行。M银行审单后,于2018年11月1日寄单开证行。

11月6日,M银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文,拒付理由为:

(1)产地证在装船后出具;

(2)提单由货运代理出具。

M银行随即援引UCP600第14条f.款、ISBP745第A12条a.款和ISBP745第E4条规定进行了反拒付,最终顺利收汇。

拒付分析

抛开印度U银行拒付的真实原因,其提出的两个拒付理由值得思考。这也是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和本次反拒付成功的关键。

问题一:原产地证书能否在装船后出具

UCP600第14条f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符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内一致”的要求,银行须接受该单据。依据本案例信用证关于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GOODS IN 1 ORIGINAL PLUS 1 COPY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由国际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一正本一副本)”的规定,以及UCP600 14f的规定,受益人B公司提交的产地证完全符合要求,不存在不符点。

从原产地证书的功能来看,原产地证书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用来证明商品的经济国籍,便于进口国进行特定的贸易管制和实行相应的关税待遇。因此,从理论上讲,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日期,是在装船前还是装船后,对原产地证书的功能应无实质性影响。

在原产地证书的实际申请和签发过程中,对于出口商,由于船期不稳、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装运前或装运时进行申请实属平常;对于签发机构——贸促会或商检局,正常情况下,原产地证书的申请日期默认为出口商在申请系统中将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发送的日期,即使在货物发运后才提出申请,签发机构一般也不会为出口商办理倒签,而是按实际申请日期签发原产地证书,并加盖“后发章”(ISSUED RETROSPECTIVELY)。而且,根据贸促会的规定,原产地证书首次申请应在货物发运后三个月之内,遗失补发应在货物发运后6个月之内。由此可见,在货物发运后一定期限内申请原产地证书属于正常现象,为签发机构所允许。

就跟单信用证审核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而言,ISBP745第A12条a款规定,单据诸如但不限于分析证明、检验证明或熏蒸证明,注明的出具日期可以晚于装运日期。即使信用证要求出具装运前检验证明,也只是要求“检验”发生在货物装运前,出口商既可以通过证明的出具日期在装运日之前来表现,也可以通过证明的标题(如标题为“装运前检验证明”等)或内容(如在证明中明确说明检验日期或检验发生在装船前)来表明该事件发生在装船前。在后两种方式中,对证明是否在装船前出具并无要求。退而言之,对于原产地证明书这样用来证明一种“状态”而非一个“事件”的证明,其出具日期更不应该被严格限定。

综上,无论从原产地证书的功能、国际贸易实务,还是国际惯例的角度,都未要求原产地证书必须在装运前出具,开证行不应以此为由进行拒付。

问题二:信用证明确规定“货代提单不可接受”时,受益人提交货代提单是否构成不符

本案例中,信用证第46A场规定,“FULL SET IN 3 ORIGINAL AND 3 COPIES OF SIGNED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THE ORDER OF UNION BANK OF INDIA INDUSTRIAL FINANCE BRANCH MARKED PRIGHT PREPAID AND NOTIFY XXX”(经签署的全套清洁提单,含3正本3副本,根据印度联合银行指示,标记运费已付,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在47A场规定,“THE TRANSPORT DOCUMENTS MUST BE ISSUED BY THE CARRIER OR HIS AGENT AND NOT BY ANY FREIGHT FORWARDER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