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再现信用证溢短装之争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3-4期

长久以来,无论是信用证自身约定的溢短装条款,还是UCP600第30条所规定有关信用证金额、数量增减幅的条款,在实务中均引发了很多争议。在国际商会历年的官方意见中,有关的判例也不在少数。在国际商会2017年11月的官方意见汇编中,相关案例TA.872的分析和结论,再次引起了业内广泛讨论。此次争论的焦点是有关溢短装条款适用性的问题。笔者对国际商会对该案例的判定结论持不同观点,在此从案例分析入手,对UCP600第30条b款的适用性作进一步的探讨。

Document 470/TA.872案例简述

信用证遵循UCP600,相关条款如下:

金额:EUR2418154.10,金额允许浮动:+/-10%

允许分装,总货量和金额允许10%的增减幅

货物包含多项规格,且分别规定了数量,其中货描包括如下信息:50MT For size 1.5 X 1250 X C……

议付行交单显示:

发票金额:EUR1471959.10,发票货描包括:55.55MT For size 1.5 X 1250 X C……

开证行随后拒付,并引述不符点为其中一项货物数量超装(Quantity over-shipped for size 1.5 X 1250 X C)。议付行反驳称,信用证规定的10%的增减幅仅针对总货量(total quantity)而非分货量,因此其中一项货物数量超过10%限额装运不应视为不符点。

开证行坚称信用证规定的10%增减幅既适用于总量也适用于分量。最终,开证行在扣收不符点费后支付了该单据。

案例分析

国际商会在回复意见中支持议付行的反拒付观点,认为虽然信用证对每项货物都规定了数量,但是信用证措辞是允许总货量有10%的溢短装,此限定并不适用于每项货物的数量,因此分货量超装的不符点不成立。除此之外,国际商会并未给出更多的论据。

按照国际商会的结论,信用证对总货量的溢短装限制不适用于分货量。换言之,分货量出现任何的短装或超装,只要保证总货量在限定范围内,就不被视为不符点。照此推论,可能出现以下极端情况:信用证下某一项货物大幅超装,为了确保总货量不超限,只得挤占其它货物的发运量;而信用证申请人在明知其他货物严重短装的情况下却不得不接受这种在信用证结算下的发货安排。显然,这一场景绝非申请人的开证初衷。毫无疑问,国际商会对这一案例的判定推演违背了实务逻辑,并可能由此带来不良的示范效应。

诚然,支持国际商会意见的一方可以从理论角度主张,既然信用证明确规定溢短装适用于总货量,就应遵照执行;如需适用于分货量,则应在信用证条款中单独说明。而在没有单独说明的情况下就意味着排除了对分货量的装运限制,因此分货量超装的不符点不成立。总之,坚持理论分析的一方认为,这个因开证行信用证条款设定不严谨所导致的后果理应由开证行来承担。

然而这一论点能站得住脚吗?

无独有偶,国际商会早年公布的一个案例TA.619判定却与之截然相反。在TA.619案例咨询中,信用证39A场(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显示“10/10”,货描规定三款货物,分别显示了分货量和数量合计,同时在数量合计后的括号里注明“(+/-10%)”。受益人交单后遭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其中某款货物超装。对此不符点,国际商会的意见是,根据所提供的信息,该10%的浮动应适用于各款货物数量。对比两个案例的关键信息,相同点是二者都仅对货物总量规定了溢短装条款,而未明确分货量是否适用;不同点是关于溢短装条款,TA.872使用的是文字措辞,而TA.619使用的只是数字标注。在笔者看来,二者并无实质上的区别。由此可见,国际商会对这两个相似案例的判定显然前后矛盾。值得一提的是,在对TA.619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期间时,商会内部也出现了少数反对意见,认为对货物总量的限定不适用于分货量,只不过当时最终采纳了大多数人的观点,结果得出了与此次TA.872案例相反的结论。

回到TA.872案例本身。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