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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激发出口退税新动能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3-4期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政策支持,是国际上通过国家财政支持扩大出口的通行惯例,对于稳外贸促出口具有明显作用。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执行该政策,出口退税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2015年明确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此后又经历了多次税收政策和退税率的调整。根据历年来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我国的出口退税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和阶段性特征:当外需减缓、出口不振时,上调出口退税率,加大财政支持,刺激出口增长;当外需增强、出口利好时,则下调出口退税率,减少财政支出,调整产业结构和方向。

政策效果明显

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提升本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作为拉动GDP增长三驾马车之一的进出口,尤其是我国作为以出口为主的制造业大国,通过选择刺激出口增长的退税政策,能够有效解决内需不足、促进国际收支增长,增加国内就业岗位,“稳外贸”效果明显。从过往历史看,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与世界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为应对和消除金融危机对出口的负面影响, 1998年,我国先后将纺织原料及制品、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至11%和17%,随后又接连五次上调煤炭钢材、水泥、船舶、机电、轻工产品,以及部分有色金属的出口退税率(其中船舶上调至 16%);1999年,国家继续对其他传统型出口产品上调退税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在2008年和2009年的12个月内,先后7次调高纺织品、机电、电子信息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一方面继续支持传统行业扩大出口,另一方面正向引导优化出口结构。

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英国脱欧及美元进入升息通道等“灰犀牛”和“黑天鹅”事件频发。为应对全球经济不稳定性上升,我国于2018年9月上调了部分机电产品、文化产品的出口退税率,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上调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国税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下发《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8号公告),通过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和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等项工作,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健全出口退税制度

在启动出口退税政策之后,为防范出口退税风险、规范出口退税行为,提高退税效率,财政、税务等相关机构相互协调,对相关政策多次进行修订,使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日趋完善。

一是规范行为。出口退税源于出口货物的交易背景,为确保出口交易背景真实,从源头上加强真实性核查管理,海关加强了对出口货物的查验工作,防范“高报低出”“虚报假报”等情况的发生。1996年,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启动了金关工程,建立起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数据库,实现了海关与税务信息数据共享。

二是健全法制。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贸易和出口退税程序,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1998年,国税总局联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文《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国税发〔1998〕84号),明令禁止以“倒汇”手段假冒进出口贸易,要求从业人员在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对货源和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禁止“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严厉打击骗取退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

2002年,最高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将骗取出口退税涉嫌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进行处理,出口退税法制管理进一步健全;201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理;2016年,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对走逃、失联企业及其情形做出明文规定。

三是财政支持。退税资金的稳定性直接决定退税的效率及效果。而影响退税稳定性的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退税负担机制。1985年我国建立退税机制,初期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退税资金。这导致一些欠发达地区的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退税时效无法得到保证,直接影响到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也给金融经济运行带来隐患。就此,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明确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同时从2004年起,建立中央、地方共担新机制,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后又将该比例调整为92.5∶7.5,见《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201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彻底理顺了中央和地方关系,落实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从根本上解决了“退税难、退税慢”的关键制约因素。

四是金融助力。为进一步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2001年8月,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银发〔2001〕第276号),为商业银行规范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做出明确指引,允许商业银行在出口企业因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时,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2004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法释〔2004〕18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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