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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比例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3-4期

国际贸易中,转让信用证是中间商为防止用货方与供货方直接成交而采取的方法之一。在转让信用证实务中,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全额或部分转让给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本文将结合案例,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交单金额比例进行探讨。

案例回顾

C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转让行和第二受益人的交单行,负责审核第二受益人递交的单据和第一受益人递交的经过替换的单据,并代表第一受益人向开证行交单。

C银行收到转让证下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第一次交单。原证金额:USD9610000.00(最大上浮10%,允许分批装运);转让金额:USD9590000.00 (最大上浮10%,允许分批装运);第一受益人交单金额:USD8920840.56;第二受益人交单金额:USD8769303.85。

初步审单,第一和第二受益人所交单据均为清洁出单;再次审核两者的交单金额后,C银行提出第一受益人为不符点出单:“1st  BENEFICIARY OVERDRAWN ITS PORTION”

案例解析

争议的焦点是: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交单金额有无超出自己可支取的部分。

UCP600第38条h对转让证下交单金额规定:“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的金额。经过替换后,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证项下支取自己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间的差价(如有)。”

本案例中第二受益人交单金额为USD8769303.85,没有超过转让证金额USD9590000.00;第一受益人交单金额为USD8920840.56,没有超过原证金额USD9610000.00。替换部分单据后,第一受益人可赚取与第二受益人交单金额之间的差价USD151536.71。第一受益人此次交单并无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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