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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相关外汇业务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5期

Q: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平台买卖商品,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办理收付汇?

:一般来说,跨境电商企业泛指通过电子商务手段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但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角度,无论是通过跨境电商达成贸易的线下企业,还是提供线上服务的交易平台,乃至提供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谁进口谁付汇、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均作为企业纳入外汇监管。根据达成交易的电商平台和企业进出口报关主体的不同,在现行法规要求下,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模式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一)线下企业通过境内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贸易协议、境内电商平台负责进出口报关的,应以境内平台企业名义完成收付汇,线下企业不应自行办理收付汇。境内平台企业应选择银行而不应选择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其办理跨境结算。该模式下,线下企业与境内交易平台实质是“委托-代理”关系,外汇监管的第一责任对象是平台企业。

(二)线下企业通过境内或境外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贸易协议且自行进出口报关的,应由线下企业自行办理收付汇,不应通过境内平台企业代为收付汇。线下企业应选择银行而不应选择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其办理跨境结算。该模式下,线下企业与传统外贸企业无异,外汇监管的第一责任对象是线下企业。

(三)线下企业通过境内或境外交易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贸易协议,且通过国际邮包直邮模式完成进出口的,由于没有相应的报关信息,因此其收付汇一般申报在“12203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线下企业可以选择境内支付机构为其办理跨境收付汇。该模式下,相当于该境内支付机构代替线下企业办理了涉外收付款资金集中收付业务,需要由支付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还原申报。

应特别注意的是,部分线下企业通过在境外支付机构开设虚拟账户等形式暂收或暂付货款,其实质是将境内企业收入存放境外,而现行法规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实行核准制,因此,线下企业此类操作目前仍需经所属地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Q:作为跨境电商平台的个人卖家,收到境外汇款超过年度5万美元额度怎么办?

A:个人从事跨境电商贸易,应首先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申请成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之后即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结算账户的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如选择通过支付机构收结汇,应由支付机构按规定进行还原申报;如选择以自身名义进出口,则应由本人办理跨境收付汇。

应特别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可以从事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目前经外汇局批准从事跨境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仅有33家,个人卖家在选择支付机构时要注意核实。

Q:银行办理跨境电商收付汇,如何进行尽职审核?

A:银行应把握好真实性、一致性原则,在业务办理时履职尽责。首先应询问企业或个人该笔收付汇对应货物的通关方式,如属于国际邮包等无关单的通关方式,可审核订单合同或其他凭证,并将收付汇申报在“12203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如该笔收付汇对应的货物有关单,则需提示企业由报关单所属方来办理该笔收付汇业务。对于A类电商企业,银行还可以根据企业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等平台查询到的销售订单、物流运输等信息,在确认交易真实性的情况下,直接为企业办理相关收支及结售汇业务,即通过简化的真实电子信息替代传统纸质凭证审核。对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收结汇业务,应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Q:银行是否可以通过个人储蓄账户办理个人跨境电商收支业务?如何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A: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的发展,目前存在不具备个人工商户资格的普通个人从事跨境电商贸易的情况。对此类经常项目项下小额、零星的贸易结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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