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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禁运风险不容忽视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5期

贸易禁运(Embargo)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禁止对某个国家/地区出口或从某个国家/地区进口某种或全部商品。贸易禁运是和平时期经济制裁的主要手段之一,其初衷是打击恐怖主义、保护人权与防止核扩散。近年来,全球政治经济形势日益复杂,贸易禁运对全球贸易秩序的影响越来越深刻。企业违反贸易禁运规则往往会面临天价罚单,而商业银行为这些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也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商业银行在开展进出口贸易相关的金融活动时,应关注主要经济体发布的贸易禁运规则,切实防范贸易禁运风险。

联合国的禁运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赋予安理会“采取行动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的权利,其主要措施包括贸易禁运、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等手段。

禁运对象

联合国目前对索马里、厄立特里亚、伊拉克、刚果(金)、苏丹、黎巴嫩、朝鲜、利比亚、阿富汗(塔利班组织)、中非和南苏丹等11个国家,以及伊斯兰国和基地组织等实行贸易禁运。这些国家/组织及其港口/船舶/飞机等均被视为制裁对象。此外,联合国还对三个国家(索马里、厄立特里亚、也门)的某些特定实体/个人实行贸易禁运。这些国家/组织的共同特征是政治形势不稳定,存在恐怖主义/反人权/核扩散等不安全因素,和平与发展受到威胁。

禁运商品

联合国实行的贸易禁运一般是针对武器的禁运,即各成员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经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飞机,直接或间接向被制裁对象提供军火及相关物资,包括与军事活动有关的咨询/培训/协助/筹资/援助等。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自然也在被限制之列。联合国的武器禁运一般是单向的,即成员单位不允许向被制裁对象出口武器,但有两个国家/地区(厄立特里亚、利比亚)的武器禁运是双向的,即成员单位亦不允许从被制裁对象处进口武器。

需要强调的是,对军民两用商品需特别加以关注,应结合其实际用途判断是否属于武器的范畴。此外,如果武器是用于维和部队日常维护/打击恐怖主义等人道主义用途,一般属于联合国贸易禁运可豁免的事项。

除了武器禁运,联合国针对三个国家(索马里、利比亚、朝鲜)还有其他的特殊商品禁运。索马里是木炭禁运,即成员单位不得从索马里进口木炭(木炭贸易是索马里青年党的重要收入来源)。利比亚是石油禁运,即成员单位不得装运/卸载来自利比亚的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朝鲜的禁运最为复杂,包括部分能源产品、海产食品和纺织品等,都在禁止之列。

美国的禁运

美国的制裁体系非常复杂,多个监管部门分别履行制裁相关的职能。这其中与贸易禁运规则相关的主要是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和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

OFAC的制裁

OFAC官网制裁名单搜索引擎显示,其正在执行的制裁项目(Program)共有48个,一般以“Executive Order”(总统令)的形式发布,主要针对特定国家/地区和特定事项(包括恐怖主义、麻醉品交易、网络安全破坏、反人权、粗钻石贸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跨国犯罪组织等)。OFAC最知名也最致命的制裁是将某个实体/个人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 List),以彻底隔绝其与美国金融系统的联系。

OFAC目前对五个国家/地区实行“全面制裁”,几乎停止所有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包括朝鲜、古巴、伊朗、叙利亚和克里米亚地区。其中对苏丹的制裁已于2017年终止。OFAC的制裁具有非常强烈的政治色彩,这些国家/地区现在或曾经都与美国存在严重的敌对关系,都被美国认为“支持恐怖主义”“违反人权”或“造成核扩散”。

被OFAC列入“全面制裁”名单后,一般意味着全面的贸易禁运,即美国人(U.S. Persons)不得与这五个国家/地区发生任何贸易往来,也不得提供任何配套的服务。美国法律对美国人的定义非常宽泛,包括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者、美国公司、美国人实际控制的非美国公司、非美国公司在美国的办公场所等。按照这样的口径,中资银行在美国设立的分行或子行甚至代表处都属于美国人的范畴,均需严格执行OFAC的制裁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非美国人(Non-U.S. Persons)也会受到OFAC制裁规定的限制。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发布了《爱国者法案》,旨在使用适当手段加强美国的力量以阻止恐怖主义。《爱国者法案》第317条明确规定,美国司法管辖对域外反洗钱奉行“长臂管辖原则”,即非居民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与某一州有最低限度的联系,该州就享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由于长臂管辖原则的存在,非美国人与美国有连接点的活动(Activity with a U.S. Nexus)也需遵循OFAC的制裁规定。与美国有连接点的活动主要包括使用美国司法管辖的货物、服务、技术、系统,也包括使用美元进行结算。美元是全球贸易第一大结算币种,美国对SWIFT系统具有绝对话语权,这些都导致非美国人很难完全避开OFAC的制裁规定。

BIS的出口管制

美国国务院根据《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等规定,对包括中国(中国内地,下同)在内的20多个国家/地区实行武器禁运,而民用商品的贸易禁运则由BIS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AR)进行统筹管理。BIS监管的货物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美国境内的货物、美国境外由美国生产的货物,以及使用美国原材料、技术生产的他国货物。EAR的规则也非常复杂,从商品类别、目的国、终端用户和最终用途等四个维度进行管理,违反EAR规则的需由出口商向BIS申请“出口许可证”,而这一过程往往十分漫长。

EAR以《商业管制清单》(CCL)和《商业国家列表》(CCC)的形式,明确了对不同国家/地区的出口管制商品类别。CCL将管制商品分为十个行业,分别为:0-核相关、1-化学微生物、2-材料加工、3-电子、4-计算机、5-通讯、6-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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