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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汇票存在论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6期

汇票,作为一种悠久的结算工具,已经与信用证携手同行了近百年。特别是在UCP诞生初期,汇票即成为信用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在漫长的信用证实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年来,随着UCP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汇票不再是信用证的必备条款,作用也在逐渐削弱。信用证实务中,因汇票瑕疵产生的纠纷不断,业内人士对汇票存在于信用证交易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了质疑。基于此,2019年1月8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使用的指引文件》(下称《指引》),旨在指导汇票在信用证中的正确使用。笔者认为,信用证下汇票问题,不在于UCP怎样规定或排除。不同地区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不同习惯偏好,都会对实务产生影响。《指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信用证向左汇票向右。唯有正确引导,才是对近年来信用证下汇票纷争的正确反映。信用证下的汇票,应且行且珍惜。

信用证汇票使用溯源

1882年,全球首部汇票法律《汇票法》在英国问世,奠定了汇票“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结算属性。信用证结算引入汇票,主要原因是信用证诞生之初,全球没有任何国家对信用证立法,而汇票则将信用证和《票据法》关联起来,将一种结算工具(信用证)叠加于另一种结算工具(汇票)上,弥补了法律上的缺失。过去,信用证要求提交汇票的做法十分普遍。例如1922年出版的《哥伦比亚法律评论》就包含一个跟单信用证章节,其中多次提及信用证授权以开证行为汇票付款人的汇票将得到承付。第一部关于信用证的惯例UCP82出版于1933年,其中第9条也规定,汇票是信用证下必须提交的凭证。1951年出版的UCP151,首次表明了汇票不再作为强制性要求,规定开证行的承诺是以单据或单据和汇票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为条件(第5条)。这一表述沿用至1962年出版的UCP222(第3条)。1974年出版的UCP290,澄清了不论有无汇票都可以付款;1982年出版的UCP400,再次澄清了不论有无汇票都可以付款;1993年出版的UCP500以及2007年出版的现行的UCP600,对汇票的上述规定无任何变化。

虽然UCP151明确汇票不是信用证下的强制性要求,但直至今日,汇票在信用证下的使用仍极为普遍。究其原因,正如伯纳德·惠布尔(大英帝国勋章获得者以及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前名誉主席)所言:这是传统惯性(the inertia of tradition)的完美体现。

信用证汇票使用纷争

近年来,关于信用证下使用汇票的纷争不断。例如2016年11月8日在罗马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社交论坛上、2016 年11月23日在巴黎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分享会议上以及2017年4月6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关于UCP是否修改的雅加达会议上,对信用证下使用汇票都出现了两种相反的声音。积极建议在UCP中删除汇票的“废票派”认为,UCP应该删除汇票,因为在信用证项下要求汇票没有任何益处:商业信用证项下使用汇票只会导致问题;一些银行会滥用与汇票相关的“不符点”;汇票为开证行提供了提出不符点和拒付的额外机会等。坚决要求在UCP中保留汇票的“保票派”则认为,汇票作为财务和法律文件,便于在市场上流通,进而根据其付款期限/有效性获得融资;UCP中剔除汇票是不明智的,在承付和议付时使用汇票有很多优点,健全的法律和惯例都有助于汇票融资;在新兴市场上使用汇票,给人带来安全感,让人觉得踏实等。

笔者的观点倾向于后者:其一,从UCP删除汇票,将导致“承付”仅包含“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承兑信用证将会消失。鉴于承兑信用证的法律基础完善,且与汇票相结合的承兑信用证依然得到世界某些地区的广泛支持,如果没有了承兑信用证,可能会产生问题。其二,虽然惯例支持无汇票下议付,但从UCP中删除汇票能否获得当地法的支持不得而知。笔者从印度银行从业者处了解到,印度法律就要求汇票作为请求支付的手段。其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以法释〔2005〕13号公告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处理信用证纠纷的法律依据。该规定第十条所明确的诈骗例外之例外的原则中:一是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对付款行的保护);二是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对承兑行的保护);三是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对保兑行的保护);四是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对议付行的保护)。其中对承兑行的保护,是以汇票善意承兑为前提的。对议付行的保护,未明确无汇票问题,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规定说明,汇票在我国信用证操作中还是很重要的。

信用证汇票审核原则

《指引》是指导怎样在信用证中正确使用汇票,而不是禁止使用汇票。出于特定的商业、监管或法律原因,汇票在信用证下还是完全可以使用的。如果信用证明确规定了汇票,对汇票的审核则存在一种观点:“汇票不是单据,无需审核”。笔者不认同这一观点,

在ICC OPINIONTA.853rev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显示合同号码和日期”,虽然ICC的结论讲到“所有单据这一用词不包括汇票,汇票是书面的无条件支付命令而不是单据”,但ICC也同时指出,“如果合同号码和日期必须也显示在汇票上,信用证应该具体规定为:所有汇票和单据显示合同号码和日期”。这表明,该案例并非不认可汇票是信用证下的单据,只是不认可汇票是所有单据(ALL DOCUMENTS)这一用词下的单据。信用证如果要求信息显示于汇票上,必须明确指明,而不能使用ALL DOCUMENTS这样的用词。

在1981年Kydon Compania Naviera SA诉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 (The "Lena") 案中,法院指出,“即便即期汇票可能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实际商业用途,如果跟单信用证要求汇票,仍须提交汇票&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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