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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保函风险规避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6期

保函是债权的一种实现形式,保函的转让,本质是一种债权的转让。保函的转让与其他常见的债权转让,如信用证、背对背证、银承背书、大额可转让存单和应收账款等转让的相比,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简单地说,就是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但因为保函遵循特定的惯例(如URDG758)、特定地区的法律法规或者特定行业的行业准则,使得其转让行为相比其他债权转让,又有着自身的特点与风险。

保函转让与款项让渡的区别

保函的转让多产生于对外承包工程或船舶建造等项目中,主要涉及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等保函品种。一般而言,这些项目建设周期都较长、资金需求量也较大。

背景一:由于项目建设周期长,业主通常会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工程建设单位需向业主公司提供保函;而工程建设单位在采购设备或材料时也会收到大量保函。为了节约财务成本,工程建设单位希望通过转让所接收到的保函来向业主提供担保。

背景二:由于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出于融资的目的,需要将接收到的保函转让给提供融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融资的一种担保。

保函转让与款项让渡是两种不同的保函装让行为。在实务中,因两者在发生索赔后担保行都有可能将款项支付给受让人,常有保函当事人在提交保函开立申请或面临索赔时将二者混淆,并因此埋下风险隐患。现对上述两种类似的行为做一简单的区分。

保函转让即保函受益人索赔权的转让,它属于一种债权转让。保函发生转让后,由受让人代替原保函受益人成为保函法律关系的一方,原保函受益人退出保函法律关系。发生索赔时,由受让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提出付款请求。

而款项让渡仅指受益人根据适用法律或惯例的规定,将保函项下应得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它本质上不是一种转让,而是向指定人付款。受让人不是保函的当事人。保函约定“款项让渡”的,即使保函受益人将款项受让人的名称通知了银行,保函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变更。如果发生索赔,提出付款请求也应以保函受益人的名义,而不能以款项受让人的名义。保函受益人所获款项的转让,不免除保函受益人的任何权利及义务。

保函转让业务的潜在风险

保函转让使保函开立方面对其所不了解的新的受益人,并涉及担保关系变更、基础关系变更、法律关系变更以及索赔权转移等,其业务关系更为复杂、不确定因素随之增加,风险也相应加大。对担保行而言,其主要业务风险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担保范围扩大。索赔权转让给非基础合同受让人,意味着银行基于保函所承担的义务将脱离主合同的债务独立转让,担保范围扩大。若对受让人的情况不明确,赔付风险是不可预测的,且申请人可能因保函项下索赔并非基于被担保人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而提出抗辩,容易导致争议发生。

二是欺诈风险的概率增加。URDG758设计的保函是独立的见索即付保函。如果索赔权转让给非基础合同受让人,那么保函实际变成了支付工具,针对保函受益人的欺诈例外抗辩,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的保函受让人主张,大大增加了欺诈风险的发生概率,易导致保函信用危机。在项目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银行和承包方可能会遭到未知的保函受益人的索赔,而额外承担受益人的债务风险。

三是保函到期不能撤销。如果索赔权转让给非基础合同受让人,即便保函文本中有到期日条款,也会因保函到期前已转让的事实,使得保函失效撤销受制于受让人的许可,且很可能得不到法律保障。因为受让人所在国相关法律对保函效期、诉讼时效等问题可能有特殊规定,导致保函在撤销后,保函受益人仍然拥有追索权或针对保函诉讼的权力,导致银行的担保责任未经受让人许可始终存在。

四是存在转开行的操作风险。当可转让保函需要他行转开时,反担保行很大程度上会依赖转开行审核判断原受益人的转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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