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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资金归集实践谈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8期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深入实施,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的国际化步伐持续加快。在此过程中,集团的境外存量资金规模逐渐增大,境外项目所涉及的国别环境和币种渐趋复杂,如何制定相匹配的资金归集方案,成为一项突出挑战。为统筹集团的境外资金管理,提高境外资金管理效率,集团在2018年以设立在中国香港的中国化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财资中心”)为平台,探索开展境外资金物理归集业务。经过一系列的探索和尝试,财资中心于近期首次实现了对文莱的美元、人民币资金的物理归集和对印尼的美元资金的物理归集,为集团的境外项目运营和境外资金管理提供了新途径。

文莱和印尼的资金归集实践

财资中心之所以首选文莱和印尼两地进行试点归集,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的考虑:(1)文莱、印尼属于集团进行“一带一路”业务拓展的重要区域,在建项目较多,资金留存量相对较大。此外,根据文莱当地法律的要求,承包文莱当地工程的企业必须在文莱设立子公司,由该子公司作为项目签约方,进一步导致项目的相关资金不得不大量留存当地。而由于当地的资金收益率相对较低,大量的资金留存往往会带来一定的效益损失。(2)文莱、印尼在资金物理归集方面的政策较为宽松,均允许开展跨境借贷业务;与此同时,两地的美元及人民币存款利率较低:中国香港与文莱的一个月人民币定期存款利差在50—150bps,与文莱的一个月美元定期存款利差在100—150bps;与印尼的一个月美元定期存款利差在130—230bps。这使得中国香港的利率具备相对优势。(3)在文莱、印尼有资金留存的企业参与资金集中管理的意愿较为强烈,能够配合财资中心积极与当地的金融管理部门、银行以及税务师等进行对接,为资金归集工作提供了人力资源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而在具体设计和执行资金归集方案的过程中,财资中心面临以下几方面的挑战:(1)能否深入了解文莱、印尼当地的政策环境,为资金归集方案的设计奠定坚实基础;(2)能否选择切实可行的资金归集模式,满足集团现阶段的资金归集需求;(3)能否在确保利率定价合法合规的同时,提供有吸引力的利率水平,实现财资中心与被归集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针对这些难点,财资中心具体实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针对境外资金归集业务的特性,财资中心重点对文莱、印尼当地的外汇管理政策和税收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掌握了如下信息。

在外汇管理政策方面,文莱属于无外汇管制国家,不仅允许开展跨境公司间借贷,而且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无需事前向银行提供背景材料,但银行合规部门可能会在交易发生后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协议单据以供备查;印尼虽允许开展跨境公司间借贷,但存在一定程度的外汇管制,企业需要在汇款时向银行提供与交易相关的背景材料以供审查。据此,为确保业务规范开展,财资中心采用了公司间借贷作为资金归集的基本方式,并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负责公司间借贷协议的起草,使资金归集业务的开展有据可依。同时,为满足银行的资料备查/审查的需求,财资中心对资金归集业务相关的内部决议文件、审批文件以及与被归集企业所签署的协议等材料按时进行归档管理,同时设立台账,来管理资金归集情况,提示企业资金到账续存或划回,并妥善留存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

在税收政策方面,与资金归集业务相关的税种包括公司所得税及跨境利息预提税。这方面的税收成本将直接构成被归集企业参与资金归集业务的成本。其中,在公司所得税方面,鉴于被归集企业的资金或是存放在当地银行获取存款利息收入,或是归集至财资中心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因此如果一国对存款利息收入征税的税率与对贷款利息收入征税的税率不同,则该部分的税负差额所带来的成本便需要在计算被归集企业的资金归集业务收益时予以考虑。就文莱而言,当地的存款、贷款利息收入的税率均为18.5%,当地企业参与资金归集业务无需承担额外的公司所得税税收成本;而印尼的贷款利息收入税率为25%,存款利息收入税率为20%,当地企业如果参与资金归集业务,需就税负差额承担额外的公司所得税税收成本。在利息预提税方面,由于中国香港不征收利息预提税,因此该项资金归集业务不产生利息预提税的支出;但未来如果财资中心向文莱、印尼的当地企业发放贷款,则需根据文莱、印尼当地的利息预提税政策,计算当地企业的利息预提税成本。

二是基于外部环境和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资金归集的操作模式,并与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展开积极沟通。企业在实施境外资金物理归集的过程中,理论上有自动归集和手动归集两种选择。其中的自动归集是指被归集企业与财资中心通过合作银行的网银设立资金归集指令,规定归集金额和在当地账户的留存金额;当被归集企业的账户资金余额超过留存金额时,多余的资金将自动划付至财资中心的账户,由系统自动进行利息计息处理。而手动归集则是由被归集企业手动从网银端或当地银行的柜台发起划款指令,将资金从所在地划付至财资中心的账户。

在具体选择文莱、印尼两地的资金归集操作模式时,财资中心重点考虑了当地政策的要求和自身的系统建设情况:(1)根据财资中心对文莱、印尼相关政策的了解,文莱允许资金的自动归集,但印尼只允许资金的手动归集;(2)自动归集要求被归集企业的账户和财资中心的账户均开立在同一家银行,并与该家银行搭建资金池,对所涉及的信息系统有较高的要求;而目前文莱当地合作银行的系统搭建尚未完成,暂不具备开展自动归集的条件。综上,财资中心决定在业务初期先选择较为直接和简便的手动归集方式,由被归集企业与财资中心签订公司间借贷协议后,直接将参与归集的资金(在业务初期以当地企业日常小额支付以外的短期闲置资金为主)汇入财资中心指定账户(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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