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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定价机制看原油进口信用证的风险防控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8期

原油进口单笔金额少则几千万美元,多则上亿美元,因此民营炼化企业多依赖银行授信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原油。但在原油进口、加工及内贸销售的过程中,民营炼化企业既要在国际原油现货市场买入原油,又要在国内油品现货市场卖出经过其加工的成品油,因此将面对国际原油和国内成品油市场的双重价格风险。

现行定价机制下民营炼化企业面临的问题

国际大型炼化企业为规避原油现货与成品油现货市场的双重价格风险,通常会在油品衍生品交易市场对原油与成品油之间的价差进行套期保值:在合适的价位买进原油期货,并根据自身的生产计划及产成率估算成品油产成数量,卖出相应数量的成品油期货;同时,在上述两种期货的计价期内,依据自身对市场的判断选择合适的时点再卖出等量的原油期货及买进等量的成品油期货,以对持有的期货头寸进行平仓,以此来锁定原油与成品油之间的价差。这样,不管原油、成品油的市场价格如何波动,炼化企业始终能够保证实现预期的利润,以实现套期保值的初衷。

虽然国内的民营炼化企业可以在原油进口端,依托原油供应商完成在国际原油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但在我国现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下,却无法通过期货市场对成品油价格进行锁定。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的成品油出口受国家配额限制,大部分民营炼化企业没有出口配额,产成的成品油只能在国内销售;同时,国际成品油期货市场没有与我国成品油现货市场契合的期货衍生品,而国内目前也没有成品油期货交易市场,致使民营炼化企业无法通过期货市场对成品油进行套期保值。

另一方面,我国成品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的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该价格无法对国际原油市场价格及国内成品油现货市场供需情况进行及时反映。

国内成品油价格不能与国际原油价格完全同步,而国内原油价格已初步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原料价格市场化,且波动幅度大,但产成品价格未完全市场化, 具有相对稳定性,使得民营炼化企业在国际原油价格调整上升阶段,因国内成品油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经常陷入炼油毛利迅速流失的境地。

开证行的风险防控措施

对于为民营炼化企业授信开立进口信用证的开证行而言,由于原油进口信用证项下多以LOI/WOT替代提单进行临时结算,而LOI/WOT并不是货权单据,开证行无法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权。因此,开证行在综合考虑原油、成品油双重价格波动风险对民营炼化企业影响的基础上,为防范因原油价格剧烈波动而引发民营炼化企业的信用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风险防控:

合理确定信用证的开证金额

在原油进口信用证中,多采用公式定价:进口原油价格=基准价格+/-升贴水。在该机制下,基准价格对最终原油定价的占比达90%以上,对最终的原油定价具有决定作用。

由于基准价格多选用期货价格,而期货价格又易受全球市场供需、国家政策和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因而信用证项下的原油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并可能引发以下情况:一是信用证开证金额过高,在期货价格下行期会加大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二是信用证开证金额过低,在期货价格上升期开证金额无法覆盖货物价值。

为规避上述风险,开证行在开证前应了解信用证项下定价公式中基准价格所选用的期货价格近期的波动情况,并依据该期货市场近一段时间的价格走势,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定价公式,合理地估算进口原油的单价,以此来确定合理的信用证开证金额,防止因定价不合理导致授信敞口扩大的风险。

同时,为防止由于原油价格短期内快速上涨,导致来单金额超出开证时所占用的客户授信额度,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可考虑上浮10%占用民营炼化企业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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