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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再出发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9期

近年来,外汇局积极推动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并不断对跨国公司的资金集中运营和管理进行探索和改革。在前期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支持企业跨境资金集中和运营,在我国外汇管理改革暨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之际,外汇局发布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再度优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进一步支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外汇局于201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后于2015年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这一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基于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等原则,36号文在当时的监管框架下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如引入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模式,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和购/付汇单证审核、实行资本项目资金意愿结汇等。这些改革措施对于跨国公司发展总部经济、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升外汇资金使用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至目前,全国共有632家跨国企业集团备案开展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随着近几年外汇管理改革力度的加大,36号文的改革措施已经无法很好地满足跨国公司的跨境投融资和贸易经营等各方面的需求,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亟待升级。在总结36号文实施经验和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外汇管理深化改革的成果,外汇局推出了此次新政。

新政亮点解读

本次推出的7号文,主要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进行了五方面的改革。

一是完善了准入退出机制,实现了全流程科学化管理。7号文明确了准入环节的负面清单,不允许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等敏感行业的企业参与,原则上也不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财务公司代境内成员企业借用外债除外);同时,建立了退出机制,对已取得备案资质后不开展业务的企业,以及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实行退出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以落实“奖优惩劣”。

二是简化了登记管理,取消了手工报表。为切实便利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7号文将这一业务所涉及的外汇登记和数据报送等环节进行了大幅简化。一方面,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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