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7号文相关政策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9期

Q:7号文规定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主要包括哪几项?

A:主要包括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Q:哪些货物贸易不能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A: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以及主办企业、境内成员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Q:7号文第二条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请问其中的母公司、子公司之间是否有持股比例要求?

A:无持股比例要求。

Q:跨国公司是否可以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以外的异地银行作为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

A:根据7号文第四条规定,跨国公司可在主办企业所在省级区域内选择非注册地城市的合作银行,并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

Q: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以成为成员企业?

A: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是以支持实体经济为基本原则,暂不支持财务公司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集中运营。跨国公司中如果有财务公司参与,财务公司必须是主办企业。

Q:合作银行应符合“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以上”的条件,请问是否包含B-?

A:不包含B-。

Q:7号文以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计算跨国公司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若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是否每年需要定期调整相关额度?

A:外债、境外放款额度备案后,不强制调整额度。

Q:7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被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自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自行举借外债”,请问未贡献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是否可以单独借外债,同时借用资金池归集的外债资金?

A:未贡献额度的成员企业可以单独借入外债,同时也可以借用资金池内归集的外债资金。

Q:如何理解7号文第十七条关于“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规定?

A: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由主办企业代理其借入外债,是指成员企业为法律意义上的外债借款主体,但由主办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并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

Q:备案时,企业是否需将归集的外债、境外放款额度在各合作银行之间进行分拆?

A:不需要。

:7号文出台后,是否意味着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不能再以“投注差”的方式归集外债额度?

A:是的,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不能再以“投注差”的方式归集外债额度。原按照“投注差”方式归集外债额度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