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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资金集中管理渐入佳境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9期

采访嘉宾

叶继蔚 渣打中国交易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顾玮 摩根大通大中华区资金管理产品总监兼中国区资金管理部董事总经理

熊毅 德意志银行环球金融交易业务部董事兼大中华区现金管理产品主管

近日,《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下称“7号文”))出台,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本刊就此对话部分外资行专业人士。他们一致认为,7号文的出台不仅及时回应了市场需求,也承继了以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并进行了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给银企的日常操作带来更多的便利与实效。

《中国外汇》:2019年3月18日,市场期待已久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各位如何看待新政对跨国公司在华开展跨境资金管理业务的意义?

叶继蔚:7号文的出台,承继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对于申请相关业务的客户来说,消除了不确定性。从政策本身来看,7号文在以往政策的基础上实现了进一步开放,不仅扩大了企业的外债额度,而且在相关流程上做了进一步简化。此外,7号文还明确了“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从而为客户选择跨境多币种资金管理解决方案提供了政策基础。可以说,新政将给银行、企业日常操作带来更多的便利与实效。

顾玮:7号文与此前的政策相比,有三点变化:一是简化。不仅取消了国际主账户,简化了账户结构,而且简化了相关业务的外债登记等操作流程。二是对外债额度/境外放款额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2015年〔汇发〕36号文相比,7号文的外债额度几乎扩大了一倍,成员公司可通过跨境资金池的方式在集团范围内共享外债额度。三是新政更趋灵活,为企业跨境资金管理提供了更多空间。

熊毅:此次出台的7号文,不仅是回应市场需求的及时雨,也是之前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政策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升级版。首先,7号文简化了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企业可便捷实现跨境资金池调拨的自动化、参数化管理。其次,7号文取消了对企业合作银行数量的限制,银企双向选择机会更多。此外,7号文引入了近两年新的试点政策,如自贸区之前试行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以及人民银行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新政的引入非常及时,便利了企业业务的开展。

《中国外汇》:当前跨国公司主要关注跨境资金池哪些业务的开展?新政在回应市场诉求、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哪些相应改革?

顾玮:根据我们的了解,跨国公司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境内外资金池联动以及跨境资金调度方面的政策便利;二是跨境资金“进来”和“出去”的额度;三是可以集中清算,即集中支付或者集中收款。这也是目前国际跨国公司比较通用的做法。7号文允许跨国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清算纳入其全球清算机制,这是很多跨国公司希望达成的一个理想的跨境资金管理局面。

叶继蔚:在跨境资金流动方面,跨国公司非常关注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或者是地区范围内顺畅地把在中国境内充裕的流动性释放到海外去;反过来,如果国内缺少流动性,也可及时从境外调拨资金帮助中国区公司。首先,从额度的角度看,新政鼓励资金流入。其次,跨国公司希望跨境资金调拨操作便利,而7号文则在这些方面做出了回应。再者,跨国公司也非常关心本外币一体化进程。当前人民币跨境资金池与外币资金池在政策层面仍有一定差别,对于那些既做出口又做采购的企业来说,他们的币种会比较多元化,因而希望将来进一步统一两个跨境资金池的政策,以便利企业的操作。此外,跨国公司在开展代收代付轧差业务时,按照税收方面的相关规定,需要花很多功夫跟地方税务局沟通,因此,跨国公司也希望不同监管部门的政策能更好地协同。

熊毅:跨国公司企业司库最主要的一个目标,就是做到跨境资金的便利融通。中国区作为跨国公司全球资金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在集团整套资金管理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有了7号文的政策安排,跨国公司可以在跨境境外放款、跨境外债管理额度之下,实现资金境内外的快速调剂。这是跨国公司资金管理必备的基础设施安排。此外,也有很多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了专业的清算机构,如in-house bank(内部企业银行)或者netting center(轧差结算中心),7号文延续了之前36号文的相关做法,企业可以把境内资金以集中收付或者轧差结算的方式接入到集团海外资金支付清算机构,可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金的统一管理。

《中国外汇》:7号文对于中资跨国公司而言,具有怎样的意义?对于中资跨国公司来说,他们在跨境资金管理工作方面有哪些需要着力的地方?

熊毅:一直以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政策设计都以额度管理为主。7号文对额度进行了调整,并在资金流动用途,尤其是境外用途上给出了配套指导原则,为企业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对于“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如要在海外设立成员公司,可通过跨境资金政策安排,向海外成员公司注入流动资金,帮助海外公司运营。7号文对此给予了极大的便利。当然,如果将外债资金转入境内,仍要按照目前对外债的管理要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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