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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控信用证索汇操作细节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9期

信用证结算时,开证行常常授权指定银行(索偿行)按指示行事后即可向第三家银行(偿付行)电索或信索获得偿付,而无需等到开证行审单后再付款。这种三角清算支付有利有弊:处理得当则周期短、收汇快,尽管无形中可能承担更多费用,但提前收到货款更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但若审核不严或操作失误,也可能延迟收汇,甚至产生被追索本金及利息的风险。对银行来说,如何履行相应的责任,使得对外贸易的出发点和归宿——收汇顺利完成,值得探讨。笔者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防范风险于未然。

实务案例

案例一:单据有不符点,因系统原因险误发索汇电

一笔出口交单业务经审核存在不符点,客户担保授权出单,交单行经办提交系统的同时发出索汇电,所幸复核及时发现,立即更正将电文删除。经查找原因,该行系统升级后只要选择“电索”,便自动发送索汇电,无论单据是否相符。交单行后续优化了系统,要求必须手工勾选确认,电文才能正式发出,以避免发生此类操作风险。

分析:交单相符是索汇的前提,也是银行间诚信合作的条件。偿付的本质是CLEAN PAYMENT(单纯支付),即偿付行按开证行的指示和授权行事,收到正确的索汇要求便可直接付款,并无责任审核单证是否相符。指定银行必须确认交单相符才可索汇,否则即便收到款项,也可能造成开证行拒付并追索本息的严重后果。

案例二:以非加押电索汇,被偿付行拒绝

自由议付信用证由他行通知,索偿行电索时发现与偿付行无押,而信用证未注明偿付行地址,遂建议受益人联系开证行电告地址再信索,或联系偿付行建押。但受益人坚持电索,认为这会更快捷。索偿行在相应提示后按客户授权电索,并在电文上注明“请视此MT999为MT742”。偿付行来电称,不接受非加押电索汇,建议信索并提供了地址。最终,索偿行按该指示地址改用信索,顺利收汇。

分析:SWIFT规则中,MT742是标准的电索通用格式。SWIFT系统的密押能起到核验真实性的作用,从而保护资金安全、避免非法侵害。因此,银行制定内部风险管理政策不认可非加押电索汇并非不合理。无押情况下首选信索,还可与偿付行建押,或通过与双方存在密押关系的第三家银行传递加押电。但后两种需达到一定条件,还需相关银行的配合、协作,实务中耗时耗力。自由信用证下任何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均可索汇,待交单才核验与偿付行是否有押相对滞后。因此,对后续来证,建议受益人提前至收证环节即请目标交单行核验,选择已建押的银行办理交单,或预先安排交单行建押。

案例三:信用证不允许电索,但未提供偿付行地址

通知行审核来证,发现不允许电索,仅有偿付行SWIFT CODE,却无地址,于是立即发电给开证行,同时通知受益人联系申请人配合沟通,但一直未收到开证行回复。交单时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因货物很快到港,受益人授权出单。交单行在面函上注明“PLEASE PROVIDE DETAILED ADDRESS OF REIMBURSING BANK IN YOUR AUTHORISATION TO CLAIM REIMBURSEMENT”(授权索汇时请提供偿付行详细地址)。很快,开证行发来电文授权索汇,但仍未注明偿付行地址。最终,根据申请人的反馈,受益人授权索偿行按反馈的地址信索并顺利收汇(该案例中,开证行开立了多笔信用证,但偿付行几乎都不相同,与常见的、偿付行相对固定大相径庭。疑因频繁的、各自不同的偿付安排,导致开证行对具体信息通知滞后)。

分析:根据ISBP745,开证行应确保任何信用证条款没有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即便因疏忽导致遗漏,对来电查询及面函要求,开证行也应高度配合、及时澄清,保证信息的完整清晰。而交单行对信用证开立不够完善、缺少信索所需寄单地址的情况应谨慎处理。如为本行通知,应在通知阶段立即发文给开证行查询;交单不符时,应在面函显著位置请求开证行授权索汇并注明偿付行地址,必要时还要辅以发电查询。如交单相符或虽不符但收到开证行授权索汇电,若仍无地址信息,可发电给偿付行或由受益人书面授权将索汇面函邮寄至受益人提供的地址。

案例四:电索后合理时间内未收汇,及时跟踪款项

开证行与偿付行是同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向偿付行电索后,索偿行跟踪发现合理时间内未收到款项,立即致电偿付行国内客服,向偿付行、开证行发加急电催收,同时通过总行层面进行沟通联系。几经辗转终于在延迟14天后收汇。当事方各执一词:开证行称偿付行疏忽所致;而偿付行称未及时收到索汇电,原因是系统根据MT742第21栏的信用证号将报文自动划给了开证行。众所周知,在标准电索格式MT742中,21栏录入信用证号是SWIFT的要求,所以该理由站不住脚。此后,受益人提出要追索迟付利息,索偿行进行沟通协调,偿付行对管理出现的纰漏表达歉意,承诺日后提升服务。鉴于彼此间的合作关系,最终受益人放弃了追索迟付利息。

分析:根据URR725的规定,对偿付行提出索偿要求的时限为“自收到索偿要求次日起最多三个银行工作日”。而偿付行未按信用证条款见索即偿,利息损失和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为拓展业务,开证行往往将偿付交由自身分支机构处理。所以,操作流程制度化、系统设置完善,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业务正常运行的基础,更是风险防范的有力保障。而索偿行操作后密切跟进状态,发现可疑情况即发文催收、致电代理行协助,并上报总行,必要时提出追索利息,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客户利益。

总结与启示

回顾上述案例,索偿行索汇环节的正确操作对于顺利收汇至关重要,细节不容忽视。

索汇前:甄别索汇的前提条件

第一,判断信用证是否适用。索汇信用证规定偿付行,一般在53A栏以SWIFT CODE、 53D栏以银行名址或78栏混杂在索汇条款中表述;通常还包含索汇条款,一般出现在78栏或47A栏,常见表达如“IF DOCUMENTS DRAWN STRICTLY WITH L/C TERMS AND CONDITIONS,NEGO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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