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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迎来发展新契机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0期

4月29日,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外汇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对外发布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兼顾了跨境支付业务防风险与促发展两大主线,一方面强调了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中的合规约束;另一方面,结合前期试点,对“交易限额”“电子影像资料”“交易信息采集”等业务细则进行了相关调整,体现了对跨境电商贸易新业态下支付所具有的小额、高频、高时效等交易特征的主动回应,便利了跨境电商的发展。

以试点推改革  政策升级迭代

2013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入起步阶段,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在经过大量的市场调研后,外汇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纳入管理规范,为银行、支付机构的探索和创新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试点推出后,跨境支付所支持的场景日益完善,支付模式渐趋多样化,跨境支付业务实现了飞速发展。为了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并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的风险,外汇局又于2015年适时调整发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在试点机构申请、业务与账户管理、信息采集等方面,对跨境支付业务予以规范。2019年4月29日,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外汇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首先,《办法》将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为“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不含资本项下),从制度层面给出了一个清晰的正面清单,同时前瞻性考量了跨境电商业务未来的拓展,顺应了跨境电商的整体发展趋势。

其次,《办法》秉承了“依法行政”理念。《办法》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作为立法基础,明确了外汇局在违法处置中的监管主体责任,并在第四十七条中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向市场传递了从严管控违法行为的政策意向,体现了“依法行政”的理念和长期以来外汇管理遵循法制化、科学化的传统。

第三,《办法》借鉴和吸收了国际经验。在我国外汇管理模式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的转型过程中,《办法》体现了监管的原则性与规则性在顺应形势发展下的有机融合。原则性层面:从简单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关注事后管理;从事前逐笔审核转为事后抽查与分析监测;从按交易行为和业务性质监管转为以市场主体为单位管理,并增加了“负面清单”。规则性层面,在登记管理等环节保留了必要规则,对交易审核等环节的程序进行了详细描述,既满足了银行、支付机构等主体实务的需要,也有助于确保政策得到落实。

此外,《办法》还体现了监管的公平原则。一直以来,关于银行是否具有提供“跨境支付服务”主体资格一直是各方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办法》给出明确答案,“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这一规定消除了银行的疑虑,有助于市场主体公平开展业务。

支付机构:从业务开办到交易审核有多方影响

一是调整业务开办的基础条件。根据《办法》第十条、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具有相关支付业务合法资质;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至少5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其中1名为外汇业务负责人)”等。首先,《办法》与指导意见不同,取消了“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证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的字样,删除了“近2年内无重大违反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描述。结合现行我国支付业务管理逐步调整的节奏,“相关支付业务合作资质”的描述更为宽泛且具可扩展性,对拟开办外汇业务的支付机构来说,放宽了基本的行业准入条件;对曾经接受过处罚的支付机构予以一定的容忍度,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其次,在内部管理制度和系统基础设施方面,要求支付机构继续遵循“展业三原则”,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同时,要具备“市场交易主体管理”相关条款所要求的区分主体、分类标识、定期核验、相关信息采集与保存等能力。据此,对于部分已开办外汇业务的支付机构而言,要尽快弥补基础设施方面的空白,存在一定压力。

此外,《办法》首次在政策层面对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合规人员提出了职数和任职资格的要求,提出“公司外汇业务负责人变更应事前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凸显了外汇业务合规人员的重要性。短时间内,可能会看到支付机构外汇业务人力资源形成“卖方”市场,这对于外汇业务专业人员而言是件好事。

二是缩小了合作银行的选择范围。《办法》要求“支付机构根据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原则上选择不超过2家银行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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