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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货押融资风险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0期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大宗商品最大的消费国和进口国。对于从事大宗商品经营的企业,融资需求较大。在核定授信额度时,货押也成为常见的一项担保缓释措施,用于扩大授信额度。近年来货押融资风险事件频发,货物监管方面暴露出不少风险问题。本文主要以货押融资业务中对存货的抵/质押及对其的监管为切入点,分析大宗商品现货抵/质押融资业务中的风险点及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建议。

大宗商品货押融资中存货的风险点

货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银行认可的存货作为押品,向银行申请的授信业务。存货质押包括静态质押与动态质押。在银行实务中,质押业务要求引入第三方监管公司,委托第三方监管公司进行货物监管。

存货抵押包括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其中,大宗商品货押融资中存货的风险点包括以下方面。

法律风险

叙做货押融资业务的客户,为了维持生产经营与资金运转,往往选择动态的抵/质押方式,通过存货的不断循环补充,盘活资产与资金。因此在银行实务中,动态质押方式的占比较高。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但我国现行的《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动态质押这一方式,因此可能影响质押效力。

我国《物权法》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且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人优先受偿。据此,在仓储保管合同项下,如果未支付保管费用,保管人则享有留置权;或者用于抵/质押担保的存货放置在承租房内,可能出现抵/质押权无法对抗出租人留置权的风险。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因此,银行在办理存货抵/质押融资业务时,务必做好贷前调查,查询押品是否存在抵押、留置的情况。

押品权属风险

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质押品的权属尤为重要。尽管业务叙做前,银行要求出质人提供证明权属关系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但仍然存在货物的权属风险。一是可能质押物尚未付清货款,但已开具了发票,后续可能会产生纠纷。二是出质人将他人委托加工的货物用来出质;三是出质人是否与第三方单位存在运输、保管、租赁、加工承揽等关系,可能会产生留置权。这些情况均会造成权属风险。

重复抵/质押风险

对于采用存货抵押方式的融资业务来说,应在抵押人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由于登记材料以纸质档案为主,且抵押登记要素简单,对于数量、质量、价值等信息无唯一的可辨认的标示,加上我国工商局对抵押登记仅为形式审查,难以发现重复抵押问题。尤其在银行对抵押业务未强制要求监管公司进行监管的情况下,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也仍然可能存在同一批货物重复抵押的问题。同样,对于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来说,由于动产质押没有法定登记机构,因此在办理质押业务时无法查询企业所有的质押业务,银企间信息明显不对称。如果质物存放在出质人自有的仓库,则出质人将质物重复质押以获得更多银行融资的情形将在所难免。

存货质量风险

由于大宗商品的品类及质量专业性较强,有的货物,不同型号对应的价值差别较大,银行人员很难做出准确的鉴别及判断。在实务中,银行往往是依据购销合同、发票、质量合格证书、报关单等纸质材料,或根据其行业特点、市场情况和价格走势,来确定基准价格,而无法将上述材料与押品实物进行核实对应,而且大多没有要求对抵/质押物进行专业的检测鉴定,或者由抵质押人提供专业的检测报告。而就监管方而言,原则上并不负责对抵质押品的品质等进行鉴定。这就容易出现质物的实际质量与出质人向银行提交材料所表明的质量不符的情况,且无法排除中途更换质物的可能,从而引起质物不足值的风险。

案例:A企业2016年取得授信批复,批复中担保方式包括5000万元的存货抵押,并要求存货抵押确保抵押手续合规、完备,并由监管公司监管,抵押率不超过60%。2016年5月,各方签署了相关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监管协议,抵押方式为浮动抵押,抵押物为其厂区存储罐内的芳香烃类产品,由监管公司B公司入驻监管。由于抵押物为有害化学品,密封存储,无法打开鉴定,因此,抵押物的数量是通过企业电子监控系统对存储罐内液体的水位来确定的。一年监管期限到期后,企业经营出现风险,资金紧张,无法偿还借款且不能够继续支付监管费用,监管B公司遂结束监管。虽然银行又联系了监管C公司入厂监管,但由于企业仍无力支付监管费用,导致货物处于无监管状态。银行随后在核查押品时要求进行抽样检测,遂发现中控台液位虽显示足值,但抵押物已被替换,押品基本丧失。而具体是什么时间被替换的,则无法确定。

在上述案例中,抵押物较为特殊,无法用肉眼看到,且银行与监管公司的专业测量水平不足以对抵押物进行质量鉴定,导致出现抵押物减少、被替换的情况发生。

监管风险

由于质押涉及质物的交付与权利的转移,而抵押并不涉及,因此,部分银行在货押融资业务办理中,仅要求由第三方监管公司对质押物进行监管,而对抵押物不作要求。监管缺失、贷后人员压力较大,极易导致抵押物减少、灭失等风险。

在办理货押融资业务时,还经常会出现借款人与抵/质押人非同一企业法人的情况。由于大宗商品体积较大、存放专业、不便转移,往往是放在出质人的自有仓库中进行监管,一旦涉及为多个企业进行抵/质押担保,容易出现押品无法区分的情况。

例如A企业以自有的铜分别为自己以及B公司作担保,且均未要求监管公司进行监管。所有押品放在A厂区内,露天保管,也没有明确设立抵押给银行的标示,难以明确区分,风险较大。

此外,监管过程中还会出现由于经营情况恶化,导致其他债权人哄抢货物的情况出现,或者是监管公司的监管不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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