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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0期

2018年以来, P2P网贷遭遇了十年来最严重的发展危机,出借人成为这场危机最直接的受害者。出借人作为资金供给方,享有的财产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受到极大损害。而由此引发的信任危机让合规的P2P网贷平台成为这场危机的间接受害者。

据零壹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年末,P2P网贷共服务借款人超2700万,服务出借人超4000万。2018年,P2P网贷活跃的借款及出借人数分别为1252万、1114万。

针对如此庞大的金融消费群体,各级监管部门已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应具有的知情权、财产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并制定了各项监管措施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各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也出台多项政策,为维护网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添砖加瓦。但因P2P网贷的行业特性及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等原因,P2P网贷出借人保护与传统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较大区别,尚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P2P 网贷出借人权益保护的政策现状

当下监管在多个维度对平台的必须性行为、禁止性行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与限制,以保障网贷出借人作为金融消费者所必须拥有的知情权、财产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保障交易公平性,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难题。

一是全国性法律法规陆续出台(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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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地方监管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除全国范围内施行的法律法规之外,地方监管部门也在行动,通过对机构禁止性行为的限制来保障出借人、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行业自律组织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各地互联网金融协会在行业的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包括建立行业白名单、成立风险缓释基金、建立催收联盟、投诉中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对行业进行自律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下发整改通知书、推出指引、引导平台有序清盘等。

四是行业征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方面的严格把控,同样是对出借人保护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行业并未形成完善的征信体系,对借款人逃废债无明显约束。2018年年中的行业危机中,曾有借款人煽风点火引发出借人“挤兑” ,意图搞垮平台的事件发生,以达到其逃废债的目的。

危机发生后,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网贷机构报送相关逃废债信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各地监管、自律组织均对逃废债行为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打击措施。为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2018年5月23日,作为中国第一家拥有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正式挂牌。作为与央行征信中心平行的机构,百行征信会向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征信服务,从而填补了个人征信对此领域的空白。各网贷机构正在逐步接入中。

五是完善的市场化金融教育在逐步深入。提升出借人自我保护、理性维权、风险认知等能力,是出借人自我保护的重要一环。当下,各级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网贷机构、媒体齐发力,完善的市场化金融教育也在逐步深入中。

P2P网贷出借人应获得的权利

P2P网贷出借人与传统金融体系下的群体相比,其对金融常识、市场规律、网贷运营体系、专属自身合法权益的理解均有不足。故除去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消费者应具备的基本权力外,应有专属于P2P网贷出借人的附加权益,其中包括升级版信息安全权及个人隐私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基础权益

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第一部比较系统地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全面规范的意见。其中着重强调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此外,证监会、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均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机构,对于维护金融消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时至今日,并没有一部完全针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仍然只有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与之相对的是,类金融体系下的P2P网贷出借人的相关保护权益相对缺失。对于P2P网贷出借人,以上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均为基础权利,拥有涉众、普惠特质的该群体,应享有基础权利之外的深层权利。

信息安全权需进一步加强

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掌握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借贷信息,任何信息处理流程的不规范,均有可能产生泄露,产生多重信息风险。可能损害出借人信息安全权的因素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是外部黑客攻击。如2014 年,上百家P2P平台遭受黑客攻击,大量用户信息丢失,损失惨重。鉴于目前仍有近半平台未获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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