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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实践:有效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1期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发布之后,《中国外汇》记者在北京、上海和广东地区做了调研。作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第一批试点地区,三地在多年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7号文实施后,三地的银行和企业反响热烈,认为新政提升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优化、完善了业务模式与账户功能,增强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并以扩大跨境投融资等资本项下交易的便利性为切入点,提升了资本项目的可兑换水平。接下来,各分局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并做好市场主体的服务工作。

各具特色,优势明显

北京:总部经济特征显著

自2012年试点以来,北京地区跨国公司业务始终稳步推进,资金聚合效应不断显现,跨境资金融通便利性不断提高。

辖内银企参与度不断提高,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推动了首都“软实力”的提升。截至2019年3月,共有67家跨国企业集团共计3000余家成员公司的外汇结算业务集中到在北京的主办企业。这些公司分布在全国270个城市和135个境外国家和地区,给首都带来了巨大的金融资源聚合效应。目前,已有19家银行成为跨国公司业务的合作银行,包括9家中资银行和10家外资银行。

打通了企业集团境内外资金融通的渠道,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得到大幅提升。试点业务开展以来,资金调配整体平稳:截至2019年2月,累计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340亿美元,对外放款约150亿美元,资本项下资金流动采用额度管理方式,极大提高了企业操作的便利性。

稳步推进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财务效益显著,国际形象提升。截至2019年3月,共15家企业在京开展集中收付汇业务,其中6家开展了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涉及美元、日元、欧元等12个币种。采用净额结算的,结算量节约了72%,极大提升了企业的资金结算效率。三星、施耐德已在京建立区域资金结算中心,多家在京央企开始着手研究建立适合中资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结算模式。这些都为北京建立全球资金结算中心开拓出了更大的运作空间。

“总部经济”特征显著,备案企业多属于大型央企或全球知名的外资企业。北京地区已取得跨国公司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中,有40%属于世界五百强企业,“总部经济”特征显著。其中,中资企业集团数量多于外资企业,两者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中资企业集团业务需求主要集中在境内外资金调配上,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或轧差结算业务尚处于摸索阶段;而外资企业集团主要利用其强大成熟的全球资金运营网络,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或轧差结算业务,通过突破“全收全支”“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等规定,降低跨境结算量,提高结算效率。

上海:自贸区特色突出

截至2019年2月底,上海地区共有146家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包括外资企业81家,中资企业22家;涉及的境内成员企业共1521家,境外成员企业377家。其中自贸区内主办企业有95家,共涉及境内成员公司547家,境外成员公司102家。共有19家合作银行为146家跨国公司提供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包括中资银行8家,外资银行11家。其中,自贸区内合作银行13家,共涉及中资银行6家,外资银行7家。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截至今年2月末,集中调配的外债额度为442.81亿美元,集中调配的对外放款额度为315.57亿美元。资金通道有效发挥了跨境配置资源的作用。

业务主体立足上海,服务全国,突出自贸区特色。截至2019年2月底,上海市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主办企业家数位居全国之首;其中自贸区内主办企业占比65%。境内成员企业见于各省市,境外成员企业遍布主要经济体。中外资合作银行基本均等,合作银行与主办企业的关系很大程度受客户粘性的影响。比如大型外资全球银行客户,多为其全球范围的合作客户,日资银行客户主要为日资企业,中资银行客户中,中资企业比例较大。

业务内容覆盖全面,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满足了企业多样化需求。境内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外汇资金境内归集、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集中调配、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与经常项下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均有开展。其中开展境内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实现中国境内企业的外汇资金集中存放、调拨与汇划,调剂外汇资金余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开展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集中调配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打通境内外资金通道,实现外汇资金在可用额度内跨境双向自动划转,以更便利地联动管理境内外资金;开展境外外汇资金境内归集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实现境外成员单位外汇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建设全球司库;开展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业务和经常项下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减少与同一交易对手的交易频次,降低企业财务与汇兑成本。

业务开展良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但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作用突出,跨境资金流动规模可观。跨境融资通道有效发挥了配置资源的作用,债务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可控。但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相比,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归集资金数量明显较少。

业务项下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均衡,发挥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与上海市总体情况相比,上海辖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项下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均衡。这表明,该项业务虽然提供了便利快捷的功能,但未成为资金单向流出或者流入的通道,而是更加便利了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需求。

业务合规性好,未发生外汇行政处罚案例。上海市此项业务开展以来,坚持稳健推进,充分发挥银行作用拓展合规经营企业客户。截至2018年6月底,主办企业均满足了近三年内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条件,也未发生因外汇违规而被退出业务的事件。业务合作银行考核均为B以上,未发生合作银行因降级而停止业务的事件。

广东:地缘优势明显

截至2019年2月末,广东省辖内有南航、美的、TCL、格力等41家跨国企业集团完成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业务备案,共涉及537家成员企业,包括境内成员企业344家、境外成员企业193家。从实际运行情况看,集中了外债额度213.9亿美元,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为117.5亿美元;跨境资金累计流入587.07亿美元,累计流出588.61亿美元,总体为净流出1.54亿美元,跨境收支基本平衡。

中、外资企业集团平分秋色。从企业构成状况看,23家中资企业集团涵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18家外资企业集团包括捷普电子、伟创力集团等行业翘楚。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造业的行业占比遥遥领先。美的、TCL、格力等30家制造业企业参与其中,该行业家数占总数的3/4。

充分发挥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港资企业份额较高。宏仁企业、大正铝业等12家港资企业集团完成备案,占企业总数的29%,占外资企业总数的2/3。

民营企业成为重要组成部分。美的集团和TCL集团于2013年11月成为全国首批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民营企业。截至2019年2月末,共有12家民营企业完成备案,占企业总数的29%、占据了中资企业的半壁江山。

高度汇集在珠三角地区。从主办企业地区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在广州、珠海、东莞、佛山、惠州等珠三角地区,占比高达95%。

需求转变,瓶颈显现

从执行效果来看,2015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实施,便利了企业对境内外、本外币资金进行归集和调拨,有助于企业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促进了贸易投资的便利化。但随着近两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日趋复杂、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加大、企业“走出去”步伐逐渐加快,36号文在政策设计及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政策升级完善的呼声较高。从在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的调研情况看,银企反映的36号文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未体现宏观审慎管理理念。近年来,外汇局在跨境融资和境外放款业务政策中相继引入了宏观审慎监管理念,通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实现逆周期调节。36号文侧重于对主办企业和境内银行在账户开立、资金调拨、国际收支申报和资金运用等方面的行为监管,未纳入宏观审慎监管管理工具加以实际运用。

二是外债比例自律试点渐失优势。其一,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出台后,除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之外的非金融企业,均可进行跨境本外币融资,36号文允许中资企业以比例自律方式贡献外债额度的管理模式遂丧失优势。其二,36号文允许成员企业部分贡献外债额度,但未明确未贡献额度如何与现有政策衔接。其三,目前外汇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外汇局之间需要通过发函的形式告知异地成员企业额度贡献情况,管理效率有待提高。

三是国际资金主账户发挥归集境外资金的作用偏弱。36号文设立国际资金主账户,主要是用于跨国公司总部集中归集、清算和运营管理成员企业的境外资金,旨在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将区域性资金结算中心设在国内。但从实际效果看,因受到企业资金调拨需求、税务成本、跨境资金自由度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绝大多数企业仅将国际资金主账户作为境外资金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的通道,账户上并无大额资金留存,因而并未起到归集境外资金的作用。

四是本外币资金池分离,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和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成本。2014年,人民银行发布实施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管理规定,自此外币资金池和人民币资金池分开运行管理,两者在管理部门、政策思路、账户设置、跨境额度计算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造成在管理和运用上的诸多不便。对监管部门而言,本外币资金池政策的较大差异,给企业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不利于数据监测的准确性、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监管协调的有效性,无形中增加了管理成本和管理难度;对企业和银行而言,需要设置两套不同的业务处理系统来满足本、外币资金池不同的监管要求,同样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和结算成本,更难以满足企业对本外币资金进行统筹配置的需求。

五是36号文将合作银行限制在3家以内,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业务需求。企业普遍反映,由于开展结售汇业务时需要多家银行询价比价,因此限制合作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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