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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再优化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1期

3月18日,外汇局发布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下称“7号文”)。政策发布之后,《中国外汇》记者走访了多家中外资银行和企业,了解他们对新政的反馈,聆听他们的进一步诉求。带着采访中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中国外汇》记者对话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叶海生。

《中国外汇》:近年来,外汇局不断对跨国公司的资金集中运营和管理进行探索和改革,以往的政策效果如何?为何在此时又出台新政策?

叶海生:跨国公司的发展,顺应了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为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流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我国自201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2015年,又发布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这一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这些改革措施对于跨国公司发展总部经济、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升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进一步探索外汇管理方式改革,奠定了基础。

近几年,随着外汇管理改革力度的加大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稳步推进,36号文的相关改革措施已无法满足跨国公司的跨境投融资和贸易经营等各方面需求。如可集中的外债额度甚至低于不参与此项业务的企业。鉴于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外汇局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进行了优化升级。

《中国外汇》:我们注意到,政策名称由原来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演变为“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这一变化意味着什么?

叶海生:在政策的名称上去掉了“外汇”的字眼,意味着我们允许按照7号文框架集中运营跨境人民币资金,在政策层面拉平了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打破了人民币资金与外汇资金不能在同一资金池框架下集中运营的局面,便利了跨国公司统筹运用管理本外币资金,进而降低资金管理成本。

《中国外汇》:36号文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通道”对额度进行管理。在7号文政策下,如何实现额度的控制与管理?配套系统建设情况如何?

叶海生:在新政框架下,对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并同步对系统进行了升级,通过匹配跨国公司登记信息和国际收支申报信息,依托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出尚可流入和流出的额度,并以适当方式展示给银行。目前,该系统功能已经上线运行。

《中国外汇》:相较于36号文,7号文提升了外债额度,而境外放款额度有所降低。这样的变化有什么具体考虑吗?

叶海生:在36号文里,相对资金池外的企业,池内企业的外债管理更严格,境外放款更优惠;在7号文框架下,我们主要是在进一步简化管理的同时,实现政策的拉平,既包括本外币政策的拉平,又包括池内和池外企业政策的拉平。

在外债管理方面,7号文框架下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的杠杆率一致;但为了便利操作,7号文在计算外债额度时不区分本外币和长短期,可集中的外债额度统一按照净资产的2倍管理,并通过系统实现自动控制,且不再对资产负债率提出要求。

在境外放款管理方面,境外放款杠杆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一致,可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统一按照净资产的30%管理。

《中国外汇》:此前的政策,允许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入池;而7号文则明确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准入(财务公司为主办企业的除外)。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叶海生: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三项任务中,“服务实体经济”居首位。此次在7号文中,外汇局切实落实会议精神,在准入环节不允许除财务公司为主办企业的其他金融机构入池,借此促进这项政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实体企业的资金运营成本。另外,不允许金融机构入池,也能有效防止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落实“去杠杆”的改革要求。

《中国外汇》:7号文原则上不允许部分集中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为什么?对于既有的存量业务应如何处理?

叶海生:跨国公司的资金跨境流动非常频繁。在36号文中,对于部分集中额度的企业而言,跨国公司每次办理外债登记都需与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确认外债登记信息,且确认手续复杂、效率低。考虑到资金集中运营的外汇管理成本和效率等多方面因素,故在7号文里,原则上不允许部分集中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

由于存量跨国公司若选择继续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需重新进行备案,在其重新备案时,可对其归集的额度进行梳理,原先部分集中额度的成员企业可以重新选择贡献全部额度或者不贡献额度。

《中国外汇》:7号文允许国内资金主账户实施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待支付便利化,将此前的试点范围扩大了。此项政策前期试点情况如何?会不会扩展至全国?银行应如何做好风控工作?

叶海生:2017年起,在江苏等部分地区试点实施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政策,允许试点企业的资金在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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