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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降低信用证项下费用的方法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1期

在出口信用证结算项下,如何降低国外银行费用,是公司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问题。从实务看,费用由谁承担,除与信用证自身的条款约定有关以外,还跟信用证结算的整个过程密不可分。

信用证结算可能涉及的费用包括信用证通知费、银行保兑费(如需保兑)、审单费、快递费、电报费、银行开证费、承兑费、付款费、不符点费等。如果出口商在业务洽谈到收证、审证、备货交单及收汇后检视的各个环节,都能注意相关细节,就可以有效减少相关费用的发生及承担。

关注开证行资信,避免产生保兑费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出口商可能会要求自己的往来银行或其他资信良好的银行进行保兑。如果卖方不处于优势地位,高额的保兑费(通常比开证费更高,且与开证行的资质、其所处的国家有关)将由出口商承担。如果是暗保,保兑费更是与进口商无关。因此,在业务洽谈时,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例如对银行的世界排名或国内排名进行约定等),并将此列入买卖合同,以避免保兑需求的发生。

拉直信用证的通知路线,避免承担一次以上的通知费

实务中,信用证通过两家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的情况并不少见。其原因主要是开证行和出口商的往来银行没有密押关系,或者是某些银行为了集团利益,将信用证开给受益人所在国的自家分行(该分行与出口商并不一定在同一个城市),再由该分行转通知给受益人的往来银行。

为避免缴纳两次通知费,出口商可以要求进口商在开证前,提供可能选择的开证行的详细信息。出口商在取得信息后,主动咨询自己的往来银行,选取跟开证行有密押关系的往来银行作为通知行。倘若匹配后,依然没有可以直接发送加押报文的银行,则与进口商分别联系各自的往来银行,要求他们尽早建押,打通今后加押报文的往来路径,避免发生一次以上的信用证通知费用。

仔细审证,注意费用条款的约定

首先,我们举例来说明SWIFT开立的信用证中在报文71场对费用进行的约定。

(1)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JAPAN,INCLUDING REIMBURSEMENT COMMISSIONS ARE FOR ACCOUNT OF APPLICANT. (发生在日本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开证行为日本的一家银行〕包括偿付费,均由申请人承担)

(2)ALL BANK CHARGES OUTSIDE BANGLADESH AND REIMBURSEMENT CHARGE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发生在孟加拉国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和偿付费均由受益人承担〔开证行为孟加拉的一家银行〕)

(3)ALL BANKING CHARGES EXCEPT THE LC OPENING CHARGES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除信用证开证费用外,所有银行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开证行的承兑费、修改费等没有被排除〕)

(4)ALL L/C CHARGES INCLUDING L/C OPENING CHARGES AND AMENDMENT CHARGES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所有信用证费用,包括信用证开证费和修改费,均由受益人承担。)

以上约定,出口商承担的费用逐个递增。其中尤其要注意第3条和第4条的不合理性。比如承兑费,对于远期证来说,出口商已经给予了进口商远期付款账期的便利,承兑费不应该再由进口商转嫁过来。再如修改费,信用证需要修改,原因不一定在出口商方面,例如进口商主动要求增减额等,因此,在开证时就绝对地约定由出口商承担修改费用,有失公允。

对于以上不合理的约定,出口商都应据理力争,要求进口商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如果因为买卖双方地位悬殊,在商务洽谈中双方同意由出口商承担更多的费用,则出口商应合理评估交易的成本与利润。

关于其他涉及费用的条款,信用证中会提及不符点费的承担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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