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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的预付款问题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1期

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包括信用证、托收、汇款等。随着国际贸易实务的发展,有时单独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完全满足贸易双方的需求,因此经常会出现信用证与汇款结合使用的情况,例如在信用证中加入预付款条款,规定预付款通过证外汇款的方式进行结算,以便通过进口商预先支付部分货款来缓解出口商备货的资金压力,使贸易得以顺利进行。

然而,信用证和汇款是两种不同的结算方式,信用证具有可浮动和部分支取等特点,汇款则是一次性固定支付。如果在信用证中加入汇款,无疑会增加信用证结算的复杂性,给贸易各方及银行带来困扰和潜在的风险。本文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剖析,梳理出此类业务的特点,并就交易各方及银行如何防范相应风险提出了建议。

实务案例

案例1

指定行A收到一笔金额为341620美元可部分装运的信用证项下的交单,并经审单确认单证相符后于当日寄单。三天后收到开证行的拒付电文,称发票金额与信用证不符。经查阅,该信用证中46A域显示:“INVOICE MUST BE ISSUED FOR USD359,600.00 (A PAYMENT FOR USD17,980.00 WAS MADE IN ADVANCE). THE BALANCE OF USD341,620.00 IS COVERED UNDER THIS LETTER OF CREDIT. ”即发票金额应出具为359600美元,其中17980美元预先支付,余额341620美元由信用证支取。在受益人的交单中,发票显示金额为141,200美元,预付款7060美元,余额134,140美元。A银行认为,信用证所述17,980美元的预付款是由申请人预先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的,而后续受益人是部分发货,所以该发票中显示的预付款仅是总预付款的一部分,余额也是信用证总金额的一部分,符合信用证可部分装运的逻辑,并不构成不符。据此,A银行致电开证行进行反驳。最终,开证行付款,客户得以收汇。

案例2

指定行B收到一笔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交单,经审核确认单证相符后按指示将单据寄往开证行。但随后收到开证行的拒付电文,理由是发票上所显示的预付款金额和余额不满足信用证的比例要求。B银行调档查看后发现,该信用证金额为629100美元,允许上下浮动10%,且45A域列明,“+TOTAL CONTRACT AMOUNT:USD699,000(10PCT TO BE PAID BY T/T,90PCT TO BE PAID BY L/C).”,即合同总金额为699000美元,10%通过电汇支付,90%通过信用证支付;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TOTAL CONTRACT AMOUNT:USD686794.05 (USD69,900.00 TO BE PAID BY T/T,USD616,894.05 TO BE PAID BY L/C)”,即合同总金额为686794.05美元,其中69,900美元通过电汇支付,616894.05美元通过信用证支付。经计算,预付款金额和出单金额确实不能满足信用证中10%和90%比例的要求,但B银行认为,该情况是由于受益人发票金额浮动造成的。因为信用证45A域仅规定了合同金额为699000美元时的预付款要求,并未对金额浮动时的情况加以规定,因此只要发票金额的浮动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则预付款和余额比例的不一致不能视为与信用证要求相矛盾。B银行随即发电开证行反驳不符点,但是开证行仍视此为单据表面的不一致,并坚称发票金额浮动时也应该满足信用证45A域的比例规定。最终,经受益人与申请人协商数日后,开证行才进行付款。

案例3

指定行C收到一笔远期信用证项下交单,受益人申请由C银行贴现,但C银行并未即刻接受其申请。其向受益人提出的理由如下:信用证金额为543335美元并允许上下10%的浮动,且47A域列明:“+INVOICE MUST SHOW A DEDUCTION OF DEPOSIT OF 10PCT CARGO VALUE. BUT FOR THE LAST SHIPMENT: INVOICE MUST SHOW A DEDUCTION OF DEPOSIT AMOUNT BEING USD54333.50 LESS AGGREGATE DEPOSIT AMOUNTS OF THE PREVIOUS SHIPMENTS. IN ANY EVENT THE TOTAL AMOUNT FOR THIS L/C MUST BETWEEN USD434,6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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