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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高效资金池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2期

以“资金池”为依托的资金集中管理方式,目前已成为大型企业集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最主要的运作手段之一。同传统的资金管理模式相比,资金池是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前提下的一种资金管理工具,其管理手段更科学、更高效、更安全、更灵活。

一般资金池模式解析

一般的资金池业务主要包括成员单位资金的上收下拨、内部借贷、内部资金计价(包括存款计息和借款计息)等。按照合作金融机构的不同,具体应用中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借助银行搭建的资金池,二是借助财务公司搭建的资金池。

两种方式最根本的不同,在于资金池账户一个开在银行,一个开在财务公司。集团账户作为资金池的一级账户,可向下挂接多层级各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根据管理需要,可设二级账户及三级账户,实现资金的多层级管控。资金上收过程,是资金从三级账户自下而上到二级账户直至一级账户;资金下拨过程则从一级账户自上而下到二级账户到三级账户。通常而言,一级账户作为二级账户的资金管理平台,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规则,实现二级账户的资金归集、拨付和调剂;二级账户作为其下三级账户的资金管理平台,可在遵循一级账户管理规则的前提下,对其下三级账户进行更细化的资金管理。

根据母公司与银行(或财务公司)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总部需要对纳入资金池的成员单位设定资金归集方式,包括:限额归集或零余额归集、手动上存下拨或自动上存下拨、是否允许成员单位日间透支、是否允许成员单位之间进行资金调剂等。同时,还要设定上存资金的存款利率和使用资金的借(贷)款利率。

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因下属单位在财务公司已有开户,财务公司也更了解集团情况,在实际操作中,通过财务公司搭建资金池,有手续相对简便、不需新增开户、操作人员对系统熟悉、需求定制开发更容易等优点。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大范围地将下属企业资金集中至财务公司,进一步提高财务公司的资金集中度,提高集团整体资金效益。因此,对于已设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如计划搭建内部小资金池,通常都会选择借助财务公司搭建。

构建资金池需关注的问题

集权与分权的权衡

对于集团公司而言,资金管理集权与分权的选择是一把双刃剑。理想的集权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资源、增强协同性、提高整体竞争力、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益和效率;但如果过度集权,则会削弱下属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下属公司因为缺乏可掌控的资源而动力不足。因此,在设计资金池具体操作模式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集权与分权的结合。对于经营品种单一、现金流稳定、有固定上下游资金链的企业集团来说,可以选择集权程度高的资金集中策略;而选用集权程度相对较低的策略,则有利于调动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但由此也会面临资金分散、沉淀资金量大、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缺点。因此,在资金池构建的过程中,对资金池层级的设定、资金上收下拨的频率、归集方式的选择、是否允许日间透支、上划资金的计息利率、补足资金的计息等方面,均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同时,还需要加强内部培训、母子公司的充分沟通,构建以集团整体效益、竞争能力最大化,而不是以子公司个体或单笔资金业务成本高低为导向的企业文化。集团总部的管控能力以及子公司对资金池的认同、支持和配合,是构建高效资金池最为关键的因素。

总部的资金管理能力

通过资金池将下属单位的资金集中至企业集团总部,将对总部的资金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总部必须具备超强的资金筹划、配置和决策能力。首先是集中统一的对外融资能力。现金池之所以称之为“池”,一定要以足额的现金储备为前提。总部应经过测算分析,把握集团内的资金需求总规模,通过集中与统一融资权,确保总部强大的融资能力,保证充足的现金供应。其次是资金调度能力。通过资金池把下属单位账户的资金转移到总部账户上,进行集团内部调拨、转移,需要总部在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的同时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第三是资金控制能力。依托资金池这一平台,集团总部应健全资金管理体系和制度,实现资金管控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一体化。最后是对下属单位高质量的服务能力。资金池业务要求总部把对下属单位的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资金管理的同时要提供资金服务,保证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资金需要。

上市公司政策限制和对非全资公司的管控力度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有全资、绝对控制、相对控股等大小差异,所以构建资金池,要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和非全资公司。集团总部不仅要与子公司少数股东进行必要协商,还要根据现金集中的深度和广度设计不同的集中管理模式。尤其是将上市子公司纳入资金池管理范围,必须特别慎重,要与股东充分沟通,时刻密切关注“关联交易限额”等指标,切忌因推行资金集中管理而违反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则。

境外资金如何纳入一体化管理

近年来,随着企业集团“走出去”步伐的加快,集团业务通常会面临横跨境内外两个市场、本外币多种货币的局面,因此,在搭建境外资金集中平台及打通境内外资金运用渠道两个方面的需求日益迫切。自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正式推出之后,很多企业集团逐步将境内境外资金纳入统一管理。但是,尽管一些企业可以借助“跨境试点”将境外资金纳入一体化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想实现境内外资金流动,仍需要相应的业务背景并完善手续(如“借款协议”等),此外,还存在资金的境内外流动在时间上难以做到实时到账的问题。因此,将境外资金纳入境内资金池进行统一管理也需慎重。

税务风险

资金池模式下,成员单位上存资金而获得的利息收入和集团母公司(或成员单位)向池内其他成员单位收取的借(贷)款利息,均应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企业认为资金池是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搭建,存贷款利息收入也是金融机构计算得出,加之很多金融机构可以代为出具利息单,故企业将其视同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收入,未缴纳增值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只有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收入才可以免征增值税,资金池上收资金的利息收入,实际付息人为资金池母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故不得免征增值税。目前,多地税务机关已向设立资金池的企业集团推送了税务风险警示,很多企业也因此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因此,资金池利息收入增值税风险需重点关注。此外,如资金池设定的利率与市场利率差异较大,则可能面临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如成员单位从资金池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2︰1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因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关于关联企业债资比的规定,所以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分享

Z集团于2010年成立财务公司后,在财务公司资金集中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第一步,要求各成员单位均须在财务公司平行开户,结算、贷款、结售汇业务等须优先在财务公司开展;第二步,要求各公司清理银行账户,各公司在银行的资金和业务应尽可能转移至财务公司,必须保留的银行账户需与财务公司直联;第三步,总部核定各下属公司银行结算账户日最低限额;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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