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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参与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合规要点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2期

与其他类型企业不同,上市公司由于自身特性,其资金往来、资金管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资金池是银行现金管理业务中涉及多方法律、法规,且税务复杂程度最高的一项业务。上市公司拟参与集团资金管理业务、进入集团资金池,需要更为审慎的管理。本文就上市公司参与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业务中的银行产品方案和合规性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能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

厘清现金管理/资金池业务的法律基础

现金管理(Cash Management)又称为资金管理。现金管理服务是指银行为了满足企业对资金可控性、可视性、可用性的管理需要,利用自身的技术、网点、人力的优势,协助企业全面直观地了解资金的流动性、把握现金流,以及更有效地控制资金。在资金富余时将多余的现金用于短期投资、对外拆借,并做好资金规划;在资金短缺时,能保证有足够多的手段可以及时获得资金,例如支取存款、赎回短期投资、收回对外借款等等。现金管理其实涵盖了电子银行、资金池、应收应付款管理等多项银行产品服务。

银行提供的资金池产品,是集团公司现金管理服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池产品主要是帮助集团公司实现集团内成员公司子账户余额自动上收下拨、成员公司子账户日间透支、成员公司子账户和集团公司主账户之间借贷余额以及借贷计息等功能。目前,中外资银行对于现金管理产品的服务范畴基本趋于一致。中资行可能会将提供给客户的资金池产品笼统称为现金管理产品,并要求客户签署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外资行往往是根据客户所选择的现金管理服务分别要求客户签署网银协议、资金池协议等各项不同的产品协议。公司通过选用银行的现金管理服务或者资金池,可提升资金管理效率、优化资金配置。但无论是签署哪种协议、使用何种银行产品,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都需对产品运作原理有着清晰的认知,即无论是现金管理还是资金池产品,其法律基础、合规风险、税务要求和收益测算等,都是上市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前需要考虑周全的因素。

现金管理协议(或资金池协议)是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活动的核心基础。集团公司和集团内的成员公司可以通过搭建资金池的做法有效管控集团内资金。目前银行提供的资金池产品的法律基础是委托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之外,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公司之间可以直接划拨资金并在会计层面簿记成公司间借款。这也是目前与国外惯例一致的做法。公司之间的借贷可以通过公司之间直接划转资金进行,也可以考虑通过银行作为中间方以委托贷款形式实现公司间接的借贷。反观海外市场,其普遍采用公司间直接借贷作为资金池的法律基础。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实践发展中,基于委托贷款框架设计而来的资金池产品,就成为境内集团公司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最为合规的方式。

合规、有限参与资金池

目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并无明文规定限制上市公司参与资金池,但证监会早在2003年就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下称“56号文”),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是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是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实际上,目前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合规方式就是搭建以委托贷款为法律基础的资金池。资金池的参与方,如集团公司的下属成员公司,可以将自身富余的资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拆借给资金池的其他参与方;资金池中资金短缺的参与方,也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从资金池其他成员企业获取资金。所有的资金拆入和拆出都是按照预先设计的资金扫划规则自动化实现,并记录为发放或借入的委托贷款。

正是基于56号文的规定,所以上市公司在参与基于委托贷款而来的资金池开展业务时,应当注意只能以从资金池借入资金,而不能向资金池里借出任何资金。这是因为,资金池的参与方往往都是一个集团公司内的各类下属成员公司。上市公司通常也是集团内的一个成员公司,因此若上市公司向资金池拆出资金,则意味着违规向股东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因此,作为资金池产品的服务提供商,银行应当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上市公司参与集团资金池审慎配置资金池自动扫划的相关参数。

以常见的日终归集的零余额资金池为例。首先,上市公司不能作为此类资金池的主账户。主账户作为资金池核心公司,发挥桥梁作用。主账户需要从资金富余的参与方借入资金,然后借给资金短缺的参与方。上市公司显然不适合承担该项角色。但上市公司可以有限制性地作为参与方开立资金池子账户,上市公司的资金池子账户不得向资金池里借出资金,只能在资金短缺时向资金池主账户(例如集团公司)借入资金。这里所谓的“不得借出资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银行日间营业时间内未发生资金池资金划拨时,上市公司子账户里的资金不得共享给其他资金池账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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