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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偿付实例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2期

案例背景

信用证LC1偿付报文背景及处理情况

2017年9月9日,埃塞俄比亚开证行L开证,53A(偿付行)场为银行B总行,57A(通知行)场为银行D,适用UCP和URR最新规则。B银行分支机构B1收到MT700后,作为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未对53A场进行处理。受益人通过D银行交单,寄单后交单行D按信用证条款,向B银行索偿。

2017年12月22日和2018年1月3日,B银行先后收到2次MT799报文索汇,均分报至信用证通知行B1。通知行收报后未回报,而是联系受益人,并告知因未收到开证行指示无法付款,建议受益人让交单行联系开证行。交单行D随后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L仍让其自行向偿付行B索偿。

2018年1月10日,B银行再次收到D银行发来的标准格式索偿报文MT742,分报至B总行同业代理清算部门B2。B2查实开证行L 在B总行虽有美元清算账户,但无偿付授权指示,故向D回报 “因未收到开证行偿付授权书无法付款,请联系开证行”。于是交单行D再次向开证行索汇。

2018年1月23日,B总行同业代理清算部门B2收到开证行L的202头寸划拨指示,借记L账户资金,付至交单行D在H银行的账户。B2遂按指示操作。当日,D银行收到账户行H的贷记通知书,收到开证行付款。

信用证LC2偿付报文背景及处理情况

2017年10月15日,孟加拉开证行M开证LC2,53A(偿付行)场为银行B的一级分行B3,适用UCP最新规则,未显示适用URR规则。B银行收到MT700后,分报至B3下属支行B4;B4作为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也未对53A提出异议。受益人通过C银行交单。寄单后C银行按信用证条款,向B3发送索偿报文MT742。B3行收报后,基于案例1的处理经验,联系总行同业代理清算部门B2查实开证行M未在B银行开户,且未收到M的偿付授权,遂向C银行回报,“由于开证行与我行并不存在账户关系,该索偿报文无效,请自行联系开证行处理”。之后交单行C向开证行索款。

案例分析

这两个案例中,开证行都在未与银行B做好偿付安排的情况下,开立以B银行总行或一级分行为偿付行条款的信用证;B银行下属机构收到信用证后作为通知行进行了通知,也均未对偿付行场次提出异议;受益人通过第三家银行进行交单,交单行按信用证条款,向B银行进行索汇;B银行查实无偿付授权后未进行付款,并要求索偿行联系开证行;最终开证行自行付款。案例中有两个偿付疑点,值得我们分析思考。

问题一:信用证条款指定的偿付行在通知信用证时,未对偿付行条款(53A)提出异议,是否表明其默认承担偿付行职责

根据UCP600.9.a“非保兑行的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及修改时,不承担承付或议付责任”,和9.b“通知行通知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的规定,通知行对信用证的通知,只是表明其确信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和完整性,即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开证行开证的条款,但对内容的有效性和正确性未予证实,不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根据UCP600.13.b“开证行必须给予偿付行有关偿付的授权”,URR725.2.b“偿付行系指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依照开证行出具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以及URR.4“除非偿付承诺中的条款另有规定,偿付行没有义务对索偿要求进行偿付”规定,一个银行成为偿付行的重要前提,是开证行给予的偿付授权,且只有在偿付行对索偿行出具偿付承诺后,才有义务对索偿要求进行偿付。

偿付授权独立于信用证,开证行有义务在信用证和偿付授权中同时做好偿付安排。如果开证行没有向信用证指定的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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