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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个人外汇账户管理体系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3期

完善个人外汇账户管理应立足我国管理现状,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遵循“小额便利、大额规范”的管理原则,顺应市场发展;应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控业务风险的前提下,培育银行和个人在账户管理中的权责理念,指导银行加强行业自律和完善技术手段,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持续监测,在可兑换进程中,构建资金合规与结算效率并重的账户管理体系。

加强与反洗钱管理的衔接,完善多层次账户管理法律体系

一是构建并完善个人外汇账户管理框架。在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和可兑换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可充分参考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依托反洗钱开展账户监管的经验,构建并完善具有前瞻性的个人外汇账户管理框架,明确监管的基本规则、业务指引和指导原则。

二是完善个人外汇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健全个人外汇账户的法规和指引,将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穿透式监管等内容,纳入个人外汇账户监管范畴,提高监管部门和银行在具体落实账户合规管理的可操作性;要进一步明确银行尽职调查的法律职责,外汇管理部门可对银行落实尽职调查职责的状况进行评估和处罚。

三是指导银行细化展业要求和操作指引。应要求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按照法律法规和展业自律等要求,管理个人外汇账户;同时,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政策咨询、风险识别和标准手册指引,细化开展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规定,控制经营风险。

优化外汇账户分类,提升结算效率

一是简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账户分类。建议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外汇结算账户合并为外汇结算账户,统一具有结售汇、境内划转、跨境收付、现钞存取等功能。个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申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账户收支范围为经常项目和按规定允许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对账户用于经营性外汇收付的,可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资质信息材料。

二是规范国内的境外个人外汇账户管理。基于境外个人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对在国内非长期工作、学习和居住的境外个人,银行应审慎为其开立账户。考虑到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收支均可自由跨境,对境外个人外汇账户的资金汇划可参照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三是规范代理开户。对由他人代理开立外汇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开户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审慎控制可代理开户的情形和代理关系。除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开户等法定情形外,银行应对其他允许代办开户的特殊情形加以明确,核实开户确为本人意愿。

四是引导银行取消现钞和现汇账户划分。银行应将个人外汇账户内资金统一为现汇形式,不再收取外汇账户内现钞与现汇之间的兑换费用,鼓励主体通过银行划转外汇资金;同时,为降低现钞流通规模,银行可适当提高账户存取现钞的交易成本,对个人从账户中存取外币现钞的,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对个人办理非本人账户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的,银行应从降低内部金融风险的角度审慎办理。

适应市场化需求,厘清银行与个人的权责

一是银行可根据客户风险等级提供差异化账户服务。银行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对个人无正当开户理由,或提供的资料与开立账户无直接联系,或无法提供有效信息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或被证实有重大实质性负面新闻的,拒绝为其开户;对个人交易存疑的或违反账户服务协议的,银行可主动限制其个人账户的使用。同时银行应主动规范银行业务人员的职业操守,要求业务人员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基于客户实际需求提供金融服务,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外汇管理。对银行存在尽职调查不到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对银行按照正常操作程序为个人办理开立和使用账户的,可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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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个人应配合银行做好尽职调查,保持良好信用。个人在开立和使用账户过程中,应落实本人自用和实需原则,不得将账户借予他人或机构办理业务。个人开立外汇账户或开通电子渠道外汇业务时,银行应向个人准确讲解业务政策,告知和解释账户服务协议,提示个人依法合规使用账户。要进一步明确对个人冒名开立账户、买卖银行账户、违规使用外汇账户的处罚。同时应鼓励银行对具有账户优良记录的个人给予业务支持,提供更多便利及优惠措施;对违规个人、具有账户负面记录的个人,提高其风险等级,并采取无优待及限制性等措施。

三是加强负面信息共享。要加大对个人合法使用账户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个人身份尽职调查的认知度和配合度,自觉规范外汇账户的使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账户开户及使用诚信意识。银行应记录个人开户过程中未如实提供个人资料、账户使用存在可疑或异常,以及银行主动关闭或限制客户账户使用等信息,并通过银行自律机制等方式进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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