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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交单收汇后不符点费的处理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3期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指定银行在收到所交单据项下的款项后,会尽快为受益人解付相关款项。收汇步骤完成后,该笔业务即可宣告结束。如果指定银行在相符出单并收汇后,又收到开证行称单据存在不符点的通知,且要求指定银行支付不符点费,指定银行该如何处理?本文将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背景

开证行开出一个即期议付信用证,并指示指定银行在确认相符交单后向偿付行索偿。指定银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经审核后确认单据相符,并于6月28日将单据寄送开证行,同时根据信用证要求向偿付行索偿。7月4日,指定银行收到偿付行的偿付款项。但7月12日和8月15日,指定银行却两次收到开证行的电文,称单据存在不符点,要求指定银行支付不符点费。

指定银行认为,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不成立,收取不符点费的要求也不合理,因此拒绝支付不符点费。与此同时,指定银行也与受益人沟通了电文内容和己方立场,受益人也拒绝支付此费用。指定银行认为该笔业务既然已经收汇,业务流程就已经结束,因此决定对开证行的电文不予理会。

但9月14日,开证行再次来电催促,并称如果在9月26日前仍未收到相关费用,开证行将直接从其在开证行开立的账户上扣除5000日元(等值于50美元)。至此,指定银行不得不对开证行的要求作出回应。那么,指定银行该如何回应开证行的要求呢?

案例分析

问题1: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是否成立

在本案例中,开证行收取不符点费的法理支撑是交单不符,因此,要应对开证行的要求,应从单据本身入手。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为“提单背书未经签署/证实”,指定银行通过调阅存档的业务资料得知,受益人所提交的全套提单正本背面加盖了带有托运人中英文名称的印戳。

国际惯例中并未对“背书”做出定义,而在《韦氏词典》中,“背书(ENDORSE)”的定义中包含的一项含义是“在单据上书写某人的姓名”,以将(支票、清单或便笺所代表的价值)转让给他人。根据这个理解,只要在提单背面完成签署,即可视为满足了背书的最基本要求。

根据ISBP745第A31a款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单据本身(除第A37段的规定外)或UCP600要求,则正版单据须签署”。由于本案例信用证条款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提单需要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因此托运人须在提单背面签署。根据ISBP745第A35a歀的规定,“第A31a段提及的签字无需手写。单据的签署也可以使用摹样签字(例如,预先印就或扫描的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例如,印章)或任何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式”。而本案例中受益人(托运人)所提交的“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提单背面加盖了托运人的印戳,因此该提单的背书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果开证行对提单的背书形式有进一步的要求,如要求背书需要经过证实(AUTHENTICATION)等,则需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规定。而本案例中的信用证条款并没有此类规定,因此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不成立,开证行收取不符点费的理由不充分。

问题2:开证行的电文是否构成有效拒付

抛开不符点的争议不谈,假设指定银行的交单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发出的电文在内容和时效性方面也不符合UCP600的要求,不构成拒付,因此无权宣称交单不符。此时开证行收取不符点费的要求没有合理的支撑,因此不应再向指定银行索要不符点费。

在开证行给指定银行的电文中,开证行虽然提出了单据的不符点,但既没有声明其拒绝承付,也没有根据UCP600第十六条c款iii项声明其对单据的处置方式,因此开证行的电文并不构成有效的拒付通知。此外,指定银行通过查询单据邮寄状态得知,开证行于7月2日上午签收了该套单据。根据UCP600第十六条d款的规定,开证行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不应晚于7月9日(期间除周末外并无非银行工作日)。开证行未能在国际惯例规定的时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向指定银行发出拒付通知,因此无权宣称交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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