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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典型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5期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下称《暂行办法》),为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供了合法渠道。文件的出台,既受到当时国际收支持续顺差、外汇储备不断上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资本项目改革势在必行等国内外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也有公民权利意识日渐觉醒,希望从法律层面保障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呼声不断高涨的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管理部门顺应社会发展大势,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从管理权限下放、审核材料简化、资金汇出简便等各个方面,改进管理模式,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从政策制定初衷及业务风险角度来看,个人财产管理的关键节点在于对申请人身份及财产合法性的认定。以下通过若干案例,分析财产转移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典型问题。

取得移民身份的时间如何确定

案例

自然人A是一家公司的股东,2007年取得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2017年取得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希望通过银行将公司2011—2017年对其个人的分红资金汇往香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的规定,“开户行为开户自然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自然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其中,“有效身份证件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据此,银行提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于有效身份证件;而港澳地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辅助证明材料。银行遂以通行证时间作为判定依据,要求A向外汇局申请移民财产转移。

建议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往来内地所用的证件。港澳居民提交照片和身份证即可办理。392号文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作为有效证件,是因为港澳居民在境内开立账户,应以能够自由往来内地为前提;但如果以财产转移判定自然人身份取得的时间时,还是应以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为准。

保险所得资金如何转移出境

案例

自然人B,2018年购买一份人身意外险,受益人为儿子X(2017年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B因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给付X一笔保险金,X希望将保险金汇出境外。

自然人C,2004年购买一份疾病保险,收益人为女儿Y(2019年取得境外国籍)。2018年C因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向Y支付了一笔保险金,Y希望将保险金汇出境外。

自然人D,2002年购买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女儿Z(2015年取得境外国籍)。2019年D因病去世,保险公司向Z支付一笔保险金,Z希望将保险金汇出境外。

从外汇管理角度,购买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人身意外险、医疗保险,属于服务贸易类交易;另一类是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属于金融和资本项目类交易。因此,X基于人身意外险获得的保险金,可以作为服务贸易类收益直接通过银行汇出境外;Z基于人寿保险取得的保险金,属于金融和资本项目类收益。而Y基于疾病保险取得的保险金,则需要根据疾病保险的具体种类区分汇出方式:如果购买的是消费型的疾病保险,保险金可以作为服务贸易类收益通过银行直接汇出境外;如购买的是给付型的疾病保险,保险金则属于金融和资本项目类收益。

金融和资本项目类收益的保险金,通过财产转移渠道汇出境外时,涉及收益获得时间如何认定的问题:如果以保险购买时间界定取得收益的时间,Y和Z均可以按照移民转移将保险金汇出境外;如果以保险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的时间界定为取得收益的时间,由于Z取得境外身份的时间(2015年)早于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时间(2019年),Z不符合办理移民转移的条件,同时Z是保险金的直接受益人,不属于继承财产,Z的保险金转移境外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建议

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和各项保险产品的销售都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保险合同也大多是制式合同,法律架构严谨,保险理赔流程十分规范,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受益人串通作案的几率不大,保险作为资产转移渠道的可能性也较小。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境内居民,且保险购买资金在境内支付的情况,建议尽快明确管理政策,以保险购买时间作为受益人取得财产权益的时间,为金融和资本项目类收益的保险金转移出境提供一个渠道。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必须提供

案例

自然人E,移民前持有一套境内房产,移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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