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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角下的外债业务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5期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随着资本项目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稳步推广,境内企业在“看不见的手”的推动下,发掘“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带来的融资便利和成本优化机会,境外融资业务规模不断增长。银行在挖掘相关业务机会的同时,也应把握合规要点,以促进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外债关联产品的类型

由于市场和产品的创新程度不断提高,银行推出的各类外债关联产品组合已日趋成熟;但由于债务性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和为获取资金提供担保方式的不同,也造成了所涉产品组合项下外汇政策合规管理事项的交叉。从资金来源角度看,境外债务性资金募集的来源并不局限于企业自身,也可是公募或私募形式的境外发债、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从担保来源的角度看,由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资信能力不足,往往需要境内银行或境内实力较强的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从资金在境内外使用的角度看,部分资金是企业发行外债后境外使用,另有通过间接发债或内保外贷的形式取得的债务性资金回流使用。上述不同情形下的组合类型,可大致区分为以下产品结构类型:

一是传统境内外企业间的外债业务。该结构项下,债务人为境内企业、债权人为境外企业,境内外企业多为关联企业,无跨境担保管理项下的担保措施。

二是跨境直贷业务。该结构项下,债务人为境内企业,债权人为境外银行,通常境内银行接受境内债务人申请向境外银行开具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成为业务中的担保人。

三是内保外债。该结构项下,债务人为境内企业,债权人为境外资本市场公募或私募的投资人,担保人为境内银行或境内企业。

四是内保外贷/间接发债+债务外债形式资金回流。该结构项下,债务资金回流阶段多以典型的传统企业外债业务形式实现,但向前追溯其债务资金来源,则为内保外贷项下获取的银行贷款或间接发债项下的募集资金。

合规性要点梳理

尽管不同维度项下产品组合类型较多,但主要涉及外债管理和跨境担保两大资本项目管理事项。下面通过模拟场景,梳理外债业务办理流程中银行需要注意的合规要点。

境内企业A通过境内银行提供担保的方式发行中长期外债获得一笔境外资金。获得资金后,资金未回流境内,而是该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在境外利用该笔资金开展投资项目,用于收购境外企业C的股权。

合规要点一:外债规模。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涵盖了非金融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但企业类型排除了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如A为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那么无法使用全口径跨境融资计算额度,若其融入外债期限为中长期,则其外债规模应以其在国家发改委的备案结果为准。

合规要点二:资金用途。总体原则是符合债务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范围、符合外债签约登记情况表所列资金的用途范围、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登记资金的用途范围,同时,需在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用途期限方面,除过桥外,短债不得长用。但应注意,如果境内企业A是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其发行外债仅限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如果境内企业A是房地产企业,那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其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所以A若属于上述两种企业类型,模拟场景所描述的用途不符合管理要求,不得发行相关外债。

合规要点三:外债备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的要求,“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备案后,企业应取得《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

合规要点四: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11号)中相关的管理要求,场景实质是境内企业A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开展境外投资,因此A应当履行核准(对敏感类项目)或备案(对非敏感类项目)手续。

合规要点五:跨境担保业务登记。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的要求,场景中债务人、担保人注册地均在境内,债权人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境担保情形,属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无需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数据。

若改变模拟场景为境内担保下的间接发债时,债务人变为境外企业B,登记的主体按照提供担保的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分:当担保主体为境内企业A时,因境外企业B为A所控制的企业,所以无论外债发行方式是否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的还款义务,均满足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的管理要求。此时,应由境内企业A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主体为银行的,由提供担保的银行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的相关数据。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规定,鉴于“若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一旦债券到期不能偿付,银行将代为承担偿付责任,这实质掩盖了债券真实风险,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了企业信用”的规定,故该文要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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