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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转让风险控制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6期

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增加了转让,为贸易中间商、工程分包商提供了结算便利。这将增加企业使用国内信用证进行服务贸易结算的需求。本文以存在中间商的贸易结算为例,介绍了国内信用证转让流程,并探讨了在整个流程中当事各方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转让流程

转让国内信用证主要应用于存在中间商的贸易结算及存在分包商的工程项目结算中,故本文仅以存在中间商的贸易结算为例,介绍国内信用证转让流程。

A公司计划从B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两者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以国内证方式结算,并在银行K开立以A为开证申请人、B为受益人的可转让国内证。信用证中指定通知行T银行作为转让行。受益人B须提交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单据兑付国内证款项。

B公司作为贸易中间商,本身并无上述货物储备,C公司作为上游供货商,与B签订购销合同,同样约定以国内证方式结算。

基于A和B之间的购销合同,银行K开立国内信用证后由T银行通知给受益人B。为了不占用自身的授信额度,同时满足B与C之间约定的结算要求,B公司指示T银行为其办理国内信用证转让。信用证转让后,B公司成为转让后信用证的申请人(第一受益人),C公司为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C公司作为实际的货物提供方,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备货、发货,同时开出抬头为公司B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该发票与运输单据交单至银行T。

银行T收到上述单据后,审核单据,并通知B公司换单。B公司开出以A公司为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连同其他单据通过银行T寄单开证行K。

开证行根据其开出的国内信用证审核B公司提交的单据,如单证相符,则付款至银行T或发出承兑电承诺到期付款。

银行T收到开证行款项后,按照指示的路径向公司C付款,B公司获得两次付款价差作为其收益。

 

风险控制

转让行角度:晚交单风险+替换单据产生的风险

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对于转让信用证的内容及条款,新版国内证结算办法中已有规定,转让行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内信用证的转让。

虽然结算办法中指出,“转让行仅办理转让,并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但实务中,转让行仍面临下述潜在风险:

风险1:晚交单风险。第二受益人在已转让信用证项下交单后,可能因为第一受益人换单或修改换单后出现的不符点单据,导致转让行无法在原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提交单据,导致开证行以晚交单为由拒付。为防范上述晚交单产生的风险,转让行一方面可在转让时,适当缩短已转让信用证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另一方面,可限定第一受益人的换单期限,以确保转让行自身有充足的时间通知并督促第一受益人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并寄单开证行。若第一受益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单,或未及时修正由于换单而产生的不符点单据,转让行可保留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径寄单据至开证行索偿。

风险2:替换单据产生的风险。首先,是替换发票产生不符点的风险。新版结算办法中对第一受益人可替换的单据明确规定,第一受益人更换第二受益人发票,用于向开证行索偿,支取的是发票间的差额。第一受益人应在接到转让行通知后,于规定时间内开出以申请人为抬头的发票,用以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若第一受益人替换后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交单中原本并不存在的不符点,而第一受益人未及时修改,这将置转让行于无法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寄送第一受益人单据并向开证行索偿的不利境地。在此种情况下,转让行可选择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寄送第一受益人替换后的不符单据至开证行;二是直接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寄开证行索偿。第一种方式转让行可能遭到开证行拒付,无法顺利收回信用证项下款项;第二种方式更有利于转让行保障权益。因为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随附已转让信用证及修改的副本直接寄往开证行索偿,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第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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