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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远付信用证及其索汇操作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7期

随着国内外银行对信用证的应用越来越成熟,远期远付类型的信用证应运而生。日常操作中,部分此类信用证的期限规定、贴现条款以及偿付安排,存在不清晰、不完善之处,给银行的业务处理造成困惑。本文结合两个远期远付信用证案例,分析此类信用证的特点,总结业务操作中的注意要点。

案例背景

案例1:信用证开证行为A银行,偿付行为D银行

信用证42C栏规定,汇票期限为见票后360天。47A栏规定,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的承兑电文后,可在提单日后90天向偿付行索汇(CLAIM REIMBURSEMENT VALUE 90DAYS AFTER SHIPMENT DATE),而非42C中规定的期限。同时,信用证条款表明贴现费由申请人承担。

议付行随后出具面函,汇票期限为42C栏规定的见票后360天,但显示的付款日期为提单日后90天。同时要求A银行授权其向D银行索汇。随后,A银行发来承兑电文,表明付款日为提单日后90天,并授权议付行以此日期为起息日进行索汇。到期时,议付行向D银行索汇,并及时收到货物款项。

案例2:信用证开证行为B银行,偿付行为H银行

信用证47A栏规定,汇票按照提单日后270天的期限出具,信用证将在提单日后180天时进行贴现,贴现期限为90天(LC TO BE DISCOUNTED AFTER 180 DAYS FOR 90 DAYS),且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8栏的偿付条款表明,议付行可在提单日后180天向受益人付款(NEGOTIATING BANK IS AUTHORISED TO PAY BENEFICIARY AT 180 DAYS DESPITE OF USANCE LC),且议付行可在到期日向H银行索汇(THE NEGOTIATING BANK IS TO REIMBURSE THEMSELVES BY DRAWN ON H BANK ON DUE DATE)。

审核单据后,议付行出具面函,汇票期限为信用证规定的提单日后270天,但付款日为提单日后180天,并要求开证行给予其索汇授权。寄送单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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