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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意见中“中国元素”给出的启示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8期

国际商会(ICC)2018年全球贸易金融调查报告显示,当前传统贸易金融业务在全部贸易金融交易金额上的占比达85%,其中商业信用证占比约为一半,其次是托收和保函。作为主要使用信用证、托收和保函作为贸易结算工具的国家之一,中国在这一领域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元素”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ICC BANKING COMMISSION)每年发布的官方意见中。在目前信用证、保函等传统贸易金融工具的拒付率和争议率仍然相对较高的情况下,通过对这些包含“中国元素”、充满“中国特色”的商会意见进行分析和总结,可以得到以下启示:理解惯例、尊重实务和真诚沟通,有利于减少无谓争议、便利交易结算,是保障信用证活力、促进外贸发展的压舱石。

理解惯例  减少争议

包括UCP、ISBP、URDG等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惯例是处理信用证、保函等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则,也是解决相关争议的重要准绳。如果能做到对国际惯例的充分理解和准确使用,那么实务中的绝大部分争议纠纷都可以避免。

2017年的商会意见TA.864rev针对的就是一个未准确理解惯例规则而导致的争议。这个意见的咨询方是ICC澳大利亚,争议焦点围绕“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展开。案例中的受益人是澳大利亚,开证一方未提及,但可推测是中国。基本案情是中方开立了一份进口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括由澳大利亚商会出具的“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特定格式的原产地证,澳大利亚出口方提交了该特定格式的产地证,但产地证中未标明货物原产地,被中方拒付。中澳双方就不符点产生争议。

咨询中,出口方认为,ISBP745第L2段可支持其交单相符的观点,因为已经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特定格式的产地证。但这一辩解显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L1段的存在。该条规定明确了产地证应“证实货物原产地(CERTIFY THE ORIGIN OF THE GOODS)”。UCP600第14条f款也规定,单据应满足自身功能,而产地证的功能显然是证实货物原产地。案例中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和商会的分析结论也主要基于这两条惯例规则。

当然,这个案例中不可忽视的一点是“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本身的格式中没有“证实上述货物原产自XXX国”的印就信息,取而代之的是在第10栏“原产地证标准(ORIGIN CRITERION)”中显示诸如“WO”“WP”和“PSR”的代码。暂且抛开这些代码背后的具体含义,从惯例赋予银行的审单权责而言,银行无义务透过单据查究货物的真正产地,但有责任从交单表面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及惯例的要求。如果当事各方真正理解国际惯例的这一原则以及涉及产地证的相关规定,TA.864rev中的原产地争议就可得以避免:一方面,开证行的正当拒付不会引发质疑;另一方面,交单行也许就能事先注意到产地证未注明原产地的“瑕疵”,并通过提示受益人在产地证货描等内容中额外加上“原产地:澳大利亚”这样的方式做到单证相符。

2017年的另一个商会意见TA.877同样和中国有缘。该意见中两个真假江阴港打起了架。中国幅员辽阔,城市众多,有很多同名或是音形相近的城镇,再加上在信用证中又被转换成英语或是拼音,连中国人自己都可能搞出误会。TA.877咨询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同时规定44F为“JIANGYIN FUJIAN CHINA”,受益人提交的提单在卸货港栏位内显示“JIANGYIN JIANGSU”,同时在货描栏位内显示“PORT OF DISCHARGE: JIANGYIN FUJIAN CHINA”,被开证行以“提单卸货港不符”为由拒付。但交单行认为,提单货描栏内的批注信息优先于卸货港栏位信息,因此已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看到“JIANGYIN”,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江苏无锡下辖的江阴市,但其实福建也有一个“JIANGYIN”,位于福建福州。巧合的是,两个江阴都有港口,只不过前者是长江沿线港口,而后者是东临台湾海峡的东海港口。案例中,在排除信用证开立错误的情况下,“JIANGYIN FUJIAN CHINA”的规定正常应被理解为福建江阴港,但提单卸货港栏位却显示了“JIANGYIN JIANGSU”,造成表面不符,加之本案的开证行较大概率是福建当地银行,该行审单人员定然不会将“江苏江阴”和“福建江阴”划上等号而接受这样的提单。但是,交单行却援引ISBP745第E8-b段辩称,提单货描栏内卸货港批注的效力大于卸货港栏位信息,应以批注为准。这样的解释显然属于对惯例规定的误读。E8-b段明确规定,“在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被显示在提单最终目的地栏位的情况下”,可通过批注实际卸货港的方式予以纠正,并且还列举了实例以便于理解。而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仅体现在货描批注中,并未出现在卸货港或最终目的地栏位,因此不适用E8-b段的规定。TA.877最终判定不符点成立。如果交单行和受益人能准确理解ISBP745第E8-b段的具体适用情形,上述不符争议便可避免。

尊重实务  放下偏执

除了准确理解和运用惯例外,尊重业界实务,放下固有偏执也是近年来诸多带有“中国特色”商会意见给出的启示。所谓“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不仅指UCP、ISBP、URDG等国际惯例,也应包含OPINIONS、GUIDANCE PAPER、DOCDEX DECISIONS等国际商会的意见和文件,同时也理应包括全球政治、地理、人文等各类常识。这并不是要求银行单证人员无所不知、无所不晓,而是希望从业人员能够拥有更加开阔的眼界和更加包容的心态。只有更加尊重实务才能更好地处理实务。

前文TA.877中提到的江苏江阴港是内河港口,如果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而提单的港口栏位显示了“JIANGYIN JIANGSU”,是否满足要求?这种“河港非港”的争议由来已久,且多与中国有关。中国沿江沿河港口众多,内陆外贸企业发货时可能会就近从水路起运,顺流而下,运至沿海港口后再换船出海。在信用证未限定具体港口的情况下,提单本可据实显示内河港口作为装货港,这样的操作符合实务,但却极易被国外银行视为不符。国际商会今年8月刚刚发布的商会意见(草案)TA.894就涉及到此类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44E装货港规定“ANY SEAPORT IN CHINA(任意中国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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