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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做ICC OPINION的实践者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8期

面对国际惯例在实务中运用所遇到的众多复杂问题,银行经常会向国际商会(ICC)寻求指导意见。对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提供专家的分析和解释,即ICC OPINION。多年来,银行委员会致力于在UCP、URC、URDG、URR、URF和URBPO等惯例下通过ICC OPINION给予指导,因此绝大多数ICC OPINION已经构成“标准银行实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ICC OPINION对正确理解惯例、准确运用规则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作为全球最大贸易国之一,也是信用证、托收、保函等产品使用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对惯例的正确运用尤显重要。唯有做学习、遵循、参与ICC OPINION的实践者,才能体现我国从业者的专业水平和精神。

做学习ICC OPINION的实践者

在《知名案件法院审理与ICC意见对比》一文中,笔者从ICC OPINION TA891(草稿)出发,对信用证独立性问题、信用证抽象性问题、法律与惯例关系问题等提出了建设性观点。虽然只是个案,法院对UCP相关条款的解释,与ICC OPINION TA891(草稿)存在巨大差异。针对该案,惯例毕竟是惯例,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因此法院的判定无可厚非。然而,该案呈现耗时长、技术高、争议大、关注高的特点,说明给信用证拒付退单的实务处理带来的影响还是很大的。法律,更多的应该关注信用证实务操作背后的故事,揭示信用证表面化审核的弊端,让不法份子无机可乘,真正显示法律的威严。但对UCP条款的理解,应该留给专业人士,乃至国际商会去解决。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引入专家意见还是有益处的,而ICC OPINION正好提供了这样的通道。在全球视野内,ICC OPINION经常被法院引用,以协助解决争端,更被认为是律师、银行、法官、学者的主要专业资源。因此,学习ICC OPINION,不仅是我国银行界的责任,也应成为我国法务界的义务。总之,在运用国际惯例方面,需要认真学习ICC OPINION。

做遵循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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