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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单技能提升路径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8期

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做出的以相符交单为承付条件的确定承诺。银行审核单据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是信用证业务流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与有关各方的利益休戚相关。因此,信用证审单是银行相关从业人员的必备技能。此项技能的提升可以从理论学习和实务操作两个方面着手,双管齐下。

理论学习

UCP & ISBP——看变化

对于UCP和ISBP,应重点关注其新旧两个版本之间发生变化的地方。因为变化之处,风险往往如影随形,在国际结算领域风险主要表现为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比较变化之处有助于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做到不仅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以ISBP关于汇票金额的规定为例。ISBP681第50段规定,汇票如果同时有大写和小写金额,则大写必须准确反映小写表示的金额,同时显示信用证规定的币种。ISBP745第B14段则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句:如大小写金额有矛盾,须将大写金额作为支款金额予以审核。按常理来说,添加此句的意图应是ISBP745对于汇票金额放宽了审核标准,即银行仅需审核汇票的大写金额是否正确,汇票大小写金额如出现矛盾则不再是不符点。而实务中对于汇票大小写金额矛盾是否属于不符点,则一直存在争议。那么,为什么会有这种观点分歧呢?这是因为ISBP745第B14段的两句话分别体现了关于重述票面金额两种不同的立法选择:汇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如不一致,汇票无效;若汇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将大写金额视作汇票金额。此段只是把它们简单地堆砌在一起,难免会引起对于制定者本意的不同揣测。

ICC其他惯例——看差异

在学习ICC其他惯例时,应注意总结其与UCP、ISBP的差异。通过差异比较,不仅可以加深对条款的理解,更为精准地指导实务操作,还能从中发现他山之石。不妨先来回顾一个ICC意见TA.842rev3。该意见所涉案例中,信用证47A场规定有一附加条件——所有单据须手签,咨询的问题是副本单据是否也需要手签。此意见经历了反转。国际商会的分析最终呈现为:副本单据无需签署的观念在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中可谓根深蒂固,以致于如要求副本单据加具手签,须在信用证中做出明确规定,如“所有单据以及副本须手签”。由此可明确以下三点:一是分析中使用了“根深蒂固”一词;二是指出了副本单据无需签署属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一部分;三是案例中的原附加条件需要细化和补充,才能达到要求副本单据须手签的效果。URDG758第2条定义了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对交单的要求一是要与保函的条款和条件相符,二是要与保函条款和条件相一致的本规则的有关条款相符,三是在保函及本规则均未规定的情况下,与国际标准见索即付保函实务相符。即在审核保函项下交单时,保函优于惯例,惯例优于实务。对于规范同一事物的不同规则,预先确定各规则的效力等级,还是较为基本的。而UCP600第2条中的对应定义,信用证下的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并没有像URDG758那样明确指出各审单依据的效力等级。这是URDG758沿用UCP600的体例制订而又超越UCP600的地方之一。

ICC意见——看趋势

在学习ICC意见时,不仅应关注具体内容,还要注意总结其变化趋势。这有助于合理预测惯例的演变方向。比如,ICC意见TA.758rev的分析部分曾指出,被指定银行认为显示的发运日属于附加信息,但UCP和ISBP都没有如此描述数据。而在之后的TA.809rev和TA.824rev的分析中,却使用了“附加信息”这一表述:在TA.809rev中,指出了公路运单上的形式发票号是附加信息;在TA.824rev中,则说明了多出的订单号将被视作附加信息。根据UCP600第14条d款的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由此可见,国际商会一开始并没有将单据中的数据区分为必要信息和附加信息,也不认可“附加信息”的表述;而后来则转变为借助“附加信息”这一认定来分析问题。实际上,近几年ICC意见都呈现出进一步放宽标准的趋势,原来被认定为矛盾的情形变得不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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