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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证电索和指定偿付行条款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8期

案例背景

4月28日,A银行开立了一笔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49场指示可加保,通知行为意大利B银行。5月13日,通知行来报表示,为了加保,要求开证行改证增加偿付行。在通知行强烈要求下,A银行6月17日改证如下:

53:C BANK

78:收到相符单据,请向C银行索偿,并至少在起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SWIFT报文告知我行:信用证号码,单据相符并且单据已于当日寄送至我行。

6月21日,通知行告知其已经对该笔信用证加具保兑。12月19日,通知行寄单并发MT754通知电,列明金额和要求的起息日(12月27日),同时表明相符单据已经寄出,并且将按照信用证条款索偿。12月23日,A银行收到单据。在审核单证相符后,A银行于12月27日处理该笔付款,并当日贷记C银行头寸,至此该笔业务完结。

正如本案例所示,实务中一些保兑行决定加保之前会要求开证行改证,如要求信用证允许电索或指定偿付行。其原因是,保兑行一旦加保,其必须承担确定的不可追索的承付/议付责任,因此保兑行希望在付款给受益人后能及时得到开证行的偿付,而无需承担单据在途及开证行审单时间导致的利息损失;而电索或者向第三方索偿则可达到节约这些时间的目的,降低资金成本。那么允许电索或者指定偿付行的条款与普通单到条款在付款方式上有哪些不同呢,该条款又该如何设置和操作呢?

案例分析

电索是索偿的形式之一,指在信用证允许的情况下,出口地议付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可用电报或电传的方式,要求开证行或者付款行立即电汇付款。电报或电传中应明示信用证号码、索偿的金额和费用等信用证要求的要素。

本文讨论的电索,主要是指指定银行直接向开证行电报索偿;指定偿付行则指信用证加列53场偿付行,指定银行向第三方偿付行索偿(包括电索和邮索)。

UCP600项下并未对偿付进行定义,但是根据其中有关开证行/保兑行责任、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等出现过的“REIMBURMENT/REIMBURSING”字样的规定,以及信用证实务等来看,偿付通常包括开证行对已经对受益人承付或议付的指定银行的付款行为,以及信用证指定的偿付行对于索偿行的付款等。

信用证中电索和偿付行的条款设置

向开证行电索条款,一般存在于即期信用证中,条款设置如下:

FIELD 47A:TT REIMBURSEMENT ALLOWED

FIELD 78:开证行在收到列明LC NO.、索偿金额、起息日及付款线路等符合信用证要求的MT742索偿电后5个工作日内,偿付指定银行。

开立指定偿付行的信用证,通常要求遵循URR725。根据URR725,索偿可以是电索也可以是邮索,可以是即期也可以是远期;而实务中开证行通常会在条款中要求索偿行索偿前发送通知电给开证行,以便开证行预先准备头寸,具体条款设置如下:

FIELD 40E:UCPURR LATEST VERSION

FIELD 53:REIMBURSING BANK

FIELD 78: 指定银行收到相符单据后向偿付行XXX索偿,同时指定行须在起息日5个工作日前电告开证行LC NO.、索偿金额、起息日等要素,并声明单证相符且已经寄单。

实务操作流程

电索的操作流程

开证行在收到索偿电报后,应及时迅速处理并仔细审核其中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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